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_汉滨区公安分局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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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9年2月8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3月11日执行。为认真落实《办法》精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股级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区股级干部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发挥股级干部业务、管理的骨干作用,树立股级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为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后备人才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级干部任职年龄老化和同一职位长期未实施交流轮岗的问题;二是杜绝机关擅自借调、任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象;三是规范干部任用程序、加强干部管理、提高监督制约机制;四是健全编制实名制,加强编制控制管理。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要带头
规定申报的,单位已任免的干部不列入后备干部管理的范围,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按《办法》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 汉滨区人事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各常委,区政府党组各成员。档
(三)。
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各工作机构,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各人民团体;
区人事局负责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用与管理,由区教育局党委按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组织实施,区人事局监督指导。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的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和业务性较强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股级干部的选拔聘用(任用)工作,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党委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免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
(五)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
(六)不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决议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股级干部在编制部门设置的股级机构内,按1股1职配备。
第十一条 副科级规格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编制3名以上(不含3名)的,配备1名股级干部,3人以下的不配备。
第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的纪委、人武部、群团等设置的股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股级干部任职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守回避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股级干部职位因机构调整、新增职位或职位空缺,应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单位制定竞争上岗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组织领导、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党委(党组)讨论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
集体讨论并进行票决。
(八)任前公示。提拔任用的干部,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九)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任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内部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级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交流使用:
(一)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
(二)在政工、审批、收费等特殊工作岗位任职满3年的;
(三)对素质比较高、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可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四)党委(党组)决定需要交流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股级干部实际情况,拟定内部交流方案,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对列入交流方案的人员进行评议决定,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轮换意见,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批复。
第十八条 跨部门、乡镇办进行的股级干部交流,按汉滨区有关干部交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交流的股级干部是单位负责人或涉及财务、行
时、主动地开展谈话和函询。
(一)谈话。各单位要根据所管理的股级干部表现情况,不定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针对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到新任职岗位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指明努力方向。如发现干部存有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二)函询。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或在干部考察、岗位目标考核中发现股级干部的有关问题,各单位应会同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及时进行组织函询,函询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根据函询对象的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属一般问题的,由单位党组织同干部本人谈话,提醒其注意,督促其落实纠正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问题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执法执纪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推荐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现任股级干部中产生,股级干部的任职经历作为推荐后备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应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多渠道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