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书法家协会章1(推荐)_中国书法家协会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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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潍坊市坊子区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坊子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由坊子区书法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区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区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区书法爱好者,为繁荣全区书法事业,弘扬优秀文化传统,致力于和谐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书法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组织书法作者开展书法创作和书法理论的研究活动。
第六条积极支持群众性的书法创作和书法理论研究活动,帮助、鼓励、引导业余书法作者的创作,不断提高本协会会员的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参加中国、省、市书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书法活动,加强与各省、市、区兄弟协会之间的艺术合作和艺术交流。
第八条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开展相关书法交流活动,不断增加自身活力。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在书法领域有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养,赞成本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交自己的书法作品两幅或从事书法理论 1的有关材料,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为本协会会员,并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书法活动,享受本会发给的学习资料,优先借阅本会的图书和有关资料;(3)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有退会的自由,但要向本会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5)会员的正当、合法权利应受到协会的尊重和保护。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
议;(2)执行本协会决定,听从协会各项活动安排;(3)维护本协会利益,爱护本协会公共财物;(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有鼓励书法爱好者入会的义务;(6)按规定交纳会费;(7)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后,可取消其会籍:(1)被剥夺公民权利者;(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4)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它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
提名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与理事会共同议定;(7)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协会主席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1)对协会主席负责,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议定协会刊物《坊子书法》宣传、经营事宜;(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与主席团协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有关事宜;(4)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5)积极向协会缴纳理事费。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身体健康、触犯法纪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协会主席(或2/3以上主席团成员)可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启动对于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协会领导的罢免程序。其主席团会议决定应及时通报理事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
会议;(2)提名任命协会副秘书长;(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5)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主席团会议,启动有关动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对协会主席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协助协会主席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以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本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区有关部门适当拨款。区指令性开展的创作活动或出版物等所需经费的专项拨款。
第二十七条适当组织有关文化、书画方面的经济经营活动的收
入。
第二十八条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主席团。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