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纸_明白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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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06〕32号
为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蔬菜、水果、茶叶及中草药等农产品,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用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严格限制农药使用次数。提倡农产品生产者按规范使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
二、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内吸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水胺硫磷、杀扑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克百威、涕灭威、林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禁止在茶叶生产中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三、对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农药经销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设在蔬菜、水果、茶叶集中产区和蔬菜专业产地批发市场的农药经营单位,严禁经销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收获日期等。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放检测合格证,销售者凭证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九、对举报违规经销或使用高度、高残留农药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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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电话:80793769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节选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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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 电话:80793769
正确辨别真假农资
种子。农民朋友应购买包装种子,不要购买拆零、散装的种子,以防掺假混杂。为确保种子质量,在购买时要仔细查看标签标注,看清是否标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疫证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若上述内容标注不清或残缺不齐的,不要购买。记得索取并保存好购种发票或凭证,同时注意保存好包装袋、说明书和种子标签,因为它们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农药。首先要仔细查看外观。液体农药一般应透明且上无浮油、下无沉淀,取一滴放入水中即迅速乳化,变成乳状液体。粉剂农药应松散不结块;可湿性粉剂放入水中摇动即变成乳状液。另外还要看产品包装是否合格、有无产品登记号以及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等。辨别乳剂农药可用振荡法:若药瓶中的药液出现分层现象(即上层是油质、下层是沉淀物),可摇晃均匀,放置1小时后观察,如果仍有分层现象,说明此农药已变质失效。在检查可湿性粉剂农药时,可取出少量放在杯内,加适量水搅拌成糊状,然后加清水搅匀放置一段时间,若有沉淀出现则为伪劣农药。
化肥。要学会“一看、二闻、三溶”:
一看。不同肥料有其特有的颜色,氮肥除石灰氮外几乎全为白色,有些略带黄褐色或浅蓝色(添加其他成分的除外);钾肥白色或红色,如磷酸二氢钾呈白色;磷肥多为暗灰色。此外,正规厂家生产的化肥外包装上一般注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养分含量等;假劣化肥的包装一般较粗糙,包装袋上信息标示不清,质量差,易破漏。
二闻。合格的碳酸氢铵闻起来有较强烈的氨味。复混肥如果闻起来有异味,则可能属伪劣化肥。
三溶。可取部分肥料充分溶于纯净水中,一般能全部溶解的属较好产品,如果沉淀物较多的则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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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农资打假的重点产品、单位和区域
1、重点产品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坚决查处生产经营违禁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查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
兽药:突出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加强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农机: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监管重点,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2、重点单位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3、重点区域
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的区域,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电话:80793769
解决农资纠纷的五条途径
1、协商和解,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接触磋商,互相交换意见,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在购买化肥等农资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以直接找经营者或生产者解决。在与经营者协商时,不必为他们事先设定的“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等店堂告示所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请求消协调解。农民购买到假劣农资后,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应当出示下列证据:经营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购买农资的发票以及农资的包装物;有关对假劣农资的证明文件;因购买假劣农资而遭受损失的程度及相关证明。
3、行政申诉,是指发生农资购销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的,农资使用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农资经营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请求对农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行政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购买方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诉的日期;购买方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4、仲裁解决。如果农资购买方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可将纠纷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5、提起诉讼,即争议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购买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农资购买方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代销的,可向其法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购买者人身受到伤害,可向伤害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五是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如果因农资的质量不合格且未声明而引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因农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以上两项的诉讼时效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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