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反腐败问题_反腐败形势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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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与反腐败问题
关于腐败的概念,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为何官多,何以成患?
“官多”和中国几千年一贯制的“官本位”、“重政治”有密切的关系,一旦拥有了官位,往往就有了掌握其他社会资源的可能,故容易吸引人们趋之若鹜。今天“得官”是五花八门,虽然有比较正规和正派的“考而优则仕”、“绩而优则仕”,但也有任人唯亲的“血而优则仕”、玩弄权术的“术而优则仕”和巴结上级的“诌而优则仕”、还有赤裸裸的买官卖官的“钱而多则仕”。买官卖官似已成为官场痼疾,它将上下级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一手交钱,一手交官”。这自然意味着“权力”在迫不及待的要求“变现”。有识者不无悲哀地评论说,屡见不鲜的卖官事件可以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可以腐化到什么程度。当局者强词夺理“贫有道,贪亦有道。”但权力本是天下公器,岂容个人用来为一己之私!且贪污所得也无非是民脂民膏。所以,不论其贪是“有道”还是“无道”,“贪”这件事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就是罪行。因为他设计把并非应归自家所有的掠入自家囊中。当官者的腐败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
掌握权力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腐败问题,一直是民众至为关心和愤慨的问题。虽然对贪官污吏的惩治不绝于耳,但社会上的腐败问题依然严重。如此我们不应努力从制度上考虑怎样防范这样窃夺公器和公财的“梁上君子”吗?而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反腐经验,尤其是市场经济等制度先行发展的地区,就说离内地最近的香港、台湾。
香港商业文化发展较早较盛,一度也出现过严重的权钱交易、贿赂收买等腐败现象,但毕竟法律制度比较严密周全,尤其是声名赫赫的专门机构廉政公署成立后,依法处理了一些大案要案,吏治得到了相当大的改善,官员比较自律,因为他们知道始终有法律和舆论的力量在盯紧他们,而由于在市场经济的法制制度也比较健全,对公司企业也有相当有力的监管。另外在文官系统又有一整套长期形成的严密考试、选拔、任免和监督制度,通过金钱来直接获取内部的任免和提升也就相当难下手。台湾08年连续爆出一系列涉及陈水扁“第一家族”的弊案,反映出当局者严重的品格和公信力危机,这固然说明民选的权力也难免被玩弄乃至贪渎,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在发现和推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恰恰也还是民主的制度在发挥巨大的作用。这些弊案诸如内部交易、收受礼券、假发票报销、家人揩公家之油等,这些事情都是以权谋私,是权利的僭越,也都被民意机构代表的在野党紧紧地盯住。陈水扁也许还可利用他掌握的地区最高权力而暗中干扰司法,但他绝不可能是他免受批评、免受舆论抨击和司法介入,甚至他反复道歉、屡做谦卑态而仍被穷追猛打,这的确使我们看到了制度反腐的某种基本希望,乃至鼓舞人心。
香港的经验主要在法制,台湾的经验主要在民主。当然,这都需要一种自由公开的舆论环境和民间社会的组织力量。港台属于中国,从民族国家来说属于一家,故他们的经验应当说更为切合大陆,至少没有什么不可学的“国民性”障碍。我认为,“一国两制”的原则并不是消极隔离的,还是可以积极互动的。那么,在最牵动社会民心的反腐败问题上,也有理由开始一种积极的制度借鉴和互动。
反腐败需要综合治理,一个基本的对治之道可能还是宪政制度下的权力制衡,这种制衡一是来自政治权利的外部,即来自社会、舆论、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社团监督;二是来自政治权利的内部,即来自它本身的互相制约和平衡。本文主要是讨论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这更需要依靠权力的制衡来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