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农业税制废除之我见_中国税制之我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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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废除之我见

查方能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黄冈438002)

摘要:现行农业税存在种种弊端,废除它是历史的必然。但废除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向国家交纳任何税收,可改农业税为耕地使用税,既体现了税收公平、普遍征收原则,又符合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农业税制;公平;思考

中央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并用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是深化农业税费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税的征收重新加以审视和调整。我认为农业税应该废除,但不向农民收任何税有点矫枉过正,应改农业税为耕地使用税。

一、废除种种弊端的现行农业税制是历史的必然。

1、现行农业税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从立法理念来分析,肇始于计划经济的农业税带有非常浓烈的行政干预色彩。当时因工商业的不发达,农业税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财源。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税法虽历经几次修改,但注重政府干预和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立法理念仍未改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过于重视政府干预的规则的施行,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市场经济需要与市场规则相匹配的农业税法律制度。

2、现行农业税缺乏公平,不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公平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所有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税负。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中,公平价值的缺位不是表现在农业税的不同纳税人之间,而是放在整个所得税的框架内来考察,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其他所得税的纳税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首先是征税依据确定的不公平。例如,城镇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税额时有固定的免征额,国际上把这种免征额称为“生计费”,即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时应关注国民的基本生活的需要。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税收免征额为800元。农业税立法虽然一直强调轻税政策,但对于农民的生计费,现行农业税条例一直没有规定。其次,对不同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定位显失公平。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是依靠累进税率来完成的。而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忽略不顾,在同一区域一律采取统一税率。再次,农业税的税率较之其他税种要高。与其他所得税相比较,农业税的平均税率基本上是属于中上水平,同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农业税纳税人相对税收负担远远超出其他税种的纳税人。且从税收中性原则分析,所谓中性就是某种税的开征,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存在影响。而被征农业税的对象多为真正的种田人,他们往往是农村中比较贫穷的人,收入很低,即使是农业税费改革后的税负也确实承受不了,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与生活。

3、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缺乏效益,征收成本高。我国农业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全年农业税收收入只有500多个亿。由于农业税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税源非常分散,征收工作大。尤其在农业税费改革后乡镇人员的精简、乡村干部只能协税不能征税的情况下,农业税的征收更加复杂。这其实是一种恶性循环:只要向农民收税,人少了就收不上来,就要增加人员,而人员增加了就要增加费用进而增加农民负担。由于税费过重,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况且农民素质差,自觉纳税申报的意识淡薄、甚至没有,即使不计算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就单纯的征收成本而言,其征收成本也是非常高昂的。

因此,无论从税收立法上还是税收理论与征收实践上分析,废除农业税是必然的。

二、借鉴国外经验,改农业税为耕地使用税。

废除农业税,是不是就表示农民可以不交税了呢?我认为废除农业税仅仅意味着不利于“三农”问题解决的税种将退出历史舞台,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可以不交任何税。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开征耕地使用税来取代农业税。在国外,对农业征税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农业产品为课税对象,征收流转税,以英美为代表;二是以农业收益为征税对象,征收所得税,以韩国、土耳其为代表;三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农用土地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以俄罗斯为代表。就我国而言,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财产监测程度、交易的方式和国民的纳税意识都要求很高,否则就可能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和高昂的征税成本,从而影响税法的权威性。我们可以借鉴第三种方式开征耕地使用税。理由是:第一,我国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其他的主体使用土地,都要承担相应的税负,农民也应不例外,这体现了税收普遍征收原则;第二,耕地使用税一般是定额税率,税赋较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现在税费改革中,媒体宣传说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加起来每亩不超过100元。据调查现在的乡村的农业税和附加税为每亩80.24元,还有每亩15元排污费和人均匀15元村内公益性事业集资,农业综合开发还款等,一亩田仍然要负担到130元甚至更多,对一亩田的农业收入来看,广义的税率仍然高达25%以上。如果将农业税改为具有租金性质且属于财产税类的耕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收益情况确定税额,如果每亩征税绝对额在30元以下,税率可真正控制在7%以下。;第三,耕地使用税的使用可以改变农业税的行业性质,对所有使用农用耕地的主体适用,有利于公平价值的体现;第四,对农用耕地征税,有利于政府运用税收宏观调控手段来保护耕地资源;第五,我国农民的自主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弃第一种和第二种征税方式而采取第三种征税方式,对我国而言是务实和恰如其分的选择。第六,耕地使用税税率低,容易操作,简单易行,不易反弹,征管难度小。

参考文献:

[1]孙东升.论农业税的取消[J].农业经济问题,2003,(3).[2]张晓冰.也论废除农业税制[J].农业经济问题,2003,(8).[3]唐仁健.国外农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2,(10).[4]农业税废存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4-5-14.[5]唐仁健.对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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