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解释_权利要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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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2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源于1896年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权利能力作定义式规定,对权利能力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拉伦茨认为:“在法律上,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的能力。”梅迪库斯说:“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
我国民法时期和现在台湾地区的学者给权利能力下的定义也有不同。有学者说:“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能 力,称为权利能力”,并解释说“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不同。”有学者说:“堪为权利主体之地位或资格,谓之„权利能力‟,亦曰„人格‟。” 并进一步解释说:“依现代法律,凡得享受权利者同时亦得负担义务,故权利能力,实应与义务能力合并而称为权义能力。袛以现行民法仍基于权力本位而制定,故 仅成为权利能力。” 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8条第1款前段规定:“凡是苏联公民,都平等地具有享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苏联学者根据该条规定给权利能力下的定义是: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学者在解释权 利能力的概念时指出:“权利能力不能与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混同起来。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基础。法律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享受很多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 利的能力,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公民,通常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部分权利。比如,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发明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享受发明权。取得具体的权 利,就是实现权利能力。”另有学者在解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时提出,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抽象的可能性。”[1]
3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 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4开始与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是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2]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此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死亡分为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5分类
(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 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 归属者。
肖像权。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荣誉权。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就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荣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其他身份权。身份权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婚姻 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及监护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权、发明仅、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由非所有 人享有,如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享有占有权。非法占 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对于非法占有则要根据其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返还和赔偿损失。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可分为所有人的使用权和非所有人的使用权,非所有人 的使用权又可以分为合法使用权和非法使用权。非所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来行使使用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财 产,就是非法使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在法律上也称为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就是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牛所生的仔牛等。法定孳息就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在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 分权通常情况下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处分权。如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铁路部门对逾 期无人认领货物的处分权等。由上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利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具有可分性。四 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财产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是民事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是财产所有人 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共有关系的主体是两个 以上。即所有权主体的非单一性,多个主体共有一物,该物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2)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只有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条件下,才产生共有关系。(3)共有
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既存 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3)债权: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 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其他债的发生根据。如遗赠、抢救公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4)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特征:(1)无形性(2)双重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5)财产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