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_我国农产品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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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主要由发达国家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确实对我国的农产品造成了重大影响。我国是农业大国,截止到2008年,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的劳动力依靠土地为生计,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增收、就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研究学者的实证证明,通过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大大促进出口贸易。[10]因此,如何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
世贸组织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各国可以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甚至可以实施超出国际标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因此,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初衷不仅是为了确保国际交易中农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减少由进出口农产品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更重要的应是为了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体现基于生态环保的新的市场需求,因而可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可以说,进口方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行为可能对出口方有正面效应。短期看,有助于完善我国农产品的监控体系,提高国内农产品安全标准,推动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和有机农业的发展;从中长期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倒逼机制可以促进农产品出口方积极改进技术,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水平。[11]
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千方百计争取领导权、发言权和主动权,竭力将本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以占领国际贸易技术制高点。从发达国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来看,美国的参与率为80%,法国为70%,英国为50%。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贡献率也远远高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如英国和德国的贡献率都达到了17%,美国为15%,法国为12%,而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贡献率只有39%。[12]因此,从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目标出发,我们在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经验,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利条件转变为有利条件。
(二)完善我国农产品进口法律法规、标准与检验检疫制度
为了避免国外农产品、国外企业对我国农产品产业产生冲击,我国应该加强利用正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农产品产业。这方面的工作,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例如,2005年,我国修订的最重要的TBT措施是由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年,我国向WTO提交了18个SPS通报,其中常规通报14个,紧急措施通报1个,补遗通报3个。通报数在所有WTO成员中名列第15位。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卫生、动物检疫、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12]总体而言,我国对于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还没有构建起来。我国农产品相关技术标准、法律不健全,已有的相关技术标准低于国际相关标准,如我国农产品卫生限量指标相对欧盟不仅检测项目少,而且限量指标也松。因此,完善我国农产品进口法律法规、标准与检验检疫制度,是当务之急。
(三)积极协商并签订双边检验检疫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
虽然农产品多边贸易环境恶化,多哈回合农业谈判陷入困局,但与农产品相关的双边协商与双边检验检疫协定迅速发展起来。
2005年,日本厚生省向WTO通报并于2005年11月29日生效的食品中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肯定列表制度”将可能对我国约70多亿美元的农产品和食品对日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食药局、中医药局、认监委、标准委等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食土商会等组织进行了联合研究和评议,正式向日方提交了我国的评议意见,并与日方进行了多双边的交涉,从而使日方部分采纳了我国的评议意见。同时,各部门协调配合,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以使该制度实施后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尽可能减少。[13]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不完全数据显示,全球已有十几个国家达成6个柑橘产品的双边检验检疫协定,在这样的协定下,指定的柑橘出口商可享受免检待遇。[14]可见,解决我国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办法,就是:政府与进口国协商签署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中国目前已有的双边检验检疫协定多针对农产品生产国,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意义不大。因此,中国应加大与主要农产品进口国的谈判力度。
(四)推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产品结构
我国出口农产品中,低端产品占比重大,出口价格较低。低端产品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严重,而中高端产品则受到限制较小。因此,为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政府需要在资金、税收、补贴及人才方面鼓励支持农产品企业提高研发能力,特别是注重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国际专利的快速申请和高级技术人才的培养。农产品出口企业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结构,通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园区,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生产并出口中高端产品,使产品达到国际市场准入的要求,争取成为全球农产品价值链的主导者,逐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农产品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例如,国际上的柑橘产业巨头新奇士集团,就是从美国南加州水果与农产品合作社起步,一步步成为柑橘产品全球价值链的主导者。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企业必须具备战略眼光,推动农产品龙头企业向更高层次的国际化阶段发展。
(五)通过预警机制积极跟随标准和应诉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本国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跟踪报告和研究,有的已建立起成熟的预警机制,赢得了应对技术壁垒的主动权。政府应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法规、国际上技术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等信息。企业应加强对发达国家和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的研究,密切注视全球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的新动向,使农产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壁垒的陷阱。另一方面,一旦某个进口国对我国某个农产品出口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及时通知相关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应该及时与行业协会或同行企业准备应诉,以避免进口国的不正当限制。企业要对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依托的标准本身做出认定,然后认可或提出异议或申诉,即对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或法规予以规范或加强,最后,对不合理的法规或措施予以削减或消除。
(六)培养和支持国内企业的跨国经营,树立国际品牌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学习联想收购IBM的PC机事业、吉利收购VOLVO,走出国门,在国外成立制造子公司或全球兼并,以实现中国跨国企业的快速形成,参与到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价值链的核心部分,打造基于产品深加工及知名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例如,新疆新中基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番茄制品企业,它的法国和意大利销售渠道,就是通过收购当地企业建立起来的。政府可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农产品出口额比重大的企业与具有发展潜力的和处于前沿科技领域内的企业,进行跨国行业并购和联合。
此外,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应该更加注重对自己企业的人文塑造,如以人为本、环境友爱、关怀员工、帮助当地社会发展等。企业可以通过与产品出口市场的公众、政府、非政府组织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树立正面的国际形象和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