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手机协会章程_中国设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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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手机协会章程(草案)
目前中国拥有2.5亿手机用户,位居全球第一;中国的移动通讯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仅以短信为例,2003年全年中国的短信发送量即达1700亿条,市场规模达170亿元人民币。如何推进中国的移动通讯产业高速、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且在发展过程中有效规避风险,就成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课题。
纵观中国高科技领域,每一个细分产业的发展与成长,都会有一个或多个民间协会在努力耕耘着,承担着为政府出谋划策、为厂商牵线搭桥、与用户息息相通的重大使命。因此,中国移动通讯产业,也在呼唤着这样一个协会的诞生。
总则...........................1
(一)业务范围.............................2
(二)会员..............................2
(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3
(四)资产管理、使用原则.......................4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4
(六)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4
(七)分支机构.............................5
(八)附则..............................5总则
1、协会名称: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手机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Mobile Phone
A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PA。
2、本协会是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以我国广大手机用户、手机厂商、手机技术提供商
及手机内容提供商为主体,吸收手机科研、生产、经营、应用及技术服务等部门的代表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全国社团组织,是中国发展手机应用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3、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手机用户之间,手机用户与国内外手机厂商、手机技术提供商及手机内容提供商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中国手机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中国手机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4、中国手机协会将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
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国手机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手机及手机提供内容的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手机应用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使用手机;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 1
研究;促进我国手机产业的发展,发挥手机行业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5、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的事
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6、中国手机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全国各
地及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一)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手机技术及手机内容应用交流、技术讲座和展示展览;
2、组织开展手机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3、组织研究手机和手机技术应用及手机内容提供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和业界单位提出咨询建议;
4、组织手机内容和手机技术应用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
5、组织编辑、出版手机协会会刊、会报及相关图书、资料;
6、举办手机用户对国内外手机厂商及其产品的信誉调查、评议和评测;
7、反映广大手机用户在手机应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8、开展手机内容和手机技术的应用系统项目的科学论证、评标工作;
9、接受委托,承担手机内容和手机技术的应用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评审;
10、召开手机行业、技术、内容应用等专业手机用户大会;
11、举办为手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12、促进与港、澳、台民间手机内容及技术应用的合作和交流;
13、促进国际手机内容和手机技术应用的交流,参与有关的国际手机内容和手机技术应用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14、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15、为手机用户、电信移动业务运营商、国内外手机生产厂商、手机技术提供商和手机内容提供商相关服务。
16、协调并发展中国手机厂商、手机技术提供商及手机内容提供商的国际市场开拓,并代表中国手机及相关行业应对解决国际市场的贸易纠纷,从而使中国手机及相关行业在WTO的框架下健康稳步的拓展国际市场。
(二)会员
凡装备、使用手机的用户或在手机技术应用领域内事应用、运营、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会员,办理相应手续后即可为本协会会员。
1、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凡装备、使用手机的个人或在手机生产、手机技术应用及手机内容提供领域内,从事应用、服务、销售、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4)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是政府部门和部队派出的代表或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5)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2、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3、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享受本协会提供的种种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4、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和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6、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有本届理事会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信息咨询、媒体出版、编印资料、举办展览和技术培训等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2、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协会资助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2)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的经费;
3)为秘书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所需的如购置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复
印机等办公设施、用品和资料等费用;
4)常设办事机构等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差旅费、调研费、会议费、培训费、邮电费等;
5)聘用专家顾问进行咨询、服务等费用;
6)其他正当支出。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1、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六)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本协会终止动议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3、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信息产业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手机和手机技术应用及手机内容提供等有关的事业。
(七)分支机构
1、本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3、本协会理事会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机构。
4、本协会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聘任。
5、本协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6、本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更名、场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注销,须到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八)附则
1)本协会和对口地方协会具有业务指导关系。
2)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3)本章程在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