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_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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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摘要及局具体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二、住宿费: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住三星级及其以下的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规定限额标准每人每天为:本县县城50元、淮安市境内各县区100元、淮安市外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淮安市境外出差的,补助30元。在淮安市境内出差到其它县区的(含市区),补助20元。在本县境内出差,县城出差到乡镇不发补助,乡镇出差到县城,补助10元。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高等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等脱产与不脱产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公杂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每人每天标准为:县内不补助;淮安市境内补助10元;淮安市境外补助20元。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报销住勤期间的公杂费。
局规定:工作人员在淮安市境内出差的取消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市外按县规定执行,自备车公杂费减半执行。驾驶员在本县境内出车的(高良涧镇、朱坝镇除外)每人每天补助10元伙食补助费;在淮安市境内出车到其它县区的(含市区), 每人每天补助20元伙食补助费,取消公杂费;市外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自备车公杂费减半执行。
五、与会、外派的差旅费:工作人员离开洪泽县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县内不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到县外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这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按食宿自理办理。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六、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