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科联所属学会财务管理办法_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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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科联所属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资产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学会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成立的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可凭《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市社科联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三条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的学会,应实行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开,依法设置资产账簿和经费收支帐册,留存财务档案,进行会计核算,学会法定代表人对学会的财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委托挂靠单位管理的学会,其账目应单列,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条学会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各项收入应如数、及时入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条 学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事前向市社科联报告并获得批准,必须根据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应当将接受、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到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表决票使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设计的票样。市社科联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派人监督会议的全过程。会议结束后,会费标准报市社科联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财政部门发放。需要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学会,须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已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在登记管理机关领购财政票据的学会,须持“票据准购证”、公章、所有票据存根,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后,按规定到市财政局办理会费领购手续。
第七条 不属于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学会的银行账户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租借学会的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和代开发票。学会应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票据。
第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及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会每年年度财务预算须报经理事会同意和向理事会报告使用情况,接受市社科联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规定的每年一次的检查和财务审计。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条 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市社科联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市社科联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缴纳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其情节轻重,将依法受到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不符合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2、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的;
3、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的;
5、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本办法由青岛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