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_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 来源: ] 2011/5/6 9:09:00
为了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
(一)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专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译的能力。
(三)身心健康。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1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和学位论文工作。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匿名评阅并通过答辩者,可以提前毕业。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须按规定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培养方式
(一)采取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注意加强实践环节,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工作能力。
(二)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在保证基本
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法可以灵活多样,鼓励培养方法的创新。
(三)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既教书又育人。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公益劳动和文艺体育等活动。
四、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进行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培养方案要体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其研究方向应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根据社会经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发展的情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二)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实践环节、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培养方式与学习方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实验设备等物质条件做出说明。培养方案由学科组集体讨论制订,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培养方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
(三)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对课程修读、学习内容与方法、学习重点、每学期的学分分配、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范围、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写作等做出具体安排。学习计划应于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之内提交学科组审查,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学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须于每学期研究生处下达教学任务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对学习计划未安排而自行修读的课程,只计成绩,不计学分。学习计划已安排而擅自未修读的课程,按零分处理。
(五)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须补修所录取专业的相应本科专业的不少于3门主干课程。补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本科”字样。补修课程需在中期考核前完成。补修课程列入培养计划,但不计入总学分。
五、课程设置和实践环节
(一)研究生修读课程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
1、学位课
(1)公共基础课:英语、政治等课程。
(2)基础理论课: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设置门数各学科自定。
(3)专业基础课:按二级学科设置,课程设置门数各学科自定。
2、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包括学科、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定(有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设置)。公共选修课一般包含数学类、生物类、计算机类、外语类、人文类、经济类、心理类等,供全校研究生选修。公共选修课按需设置,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培养单位均可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
(3)必修环节
各学科要对必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学术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必修,计1学分;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必须完成,记1学分。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教学或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周,结束时要写出总结报告,实践活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入学前已具备教学经验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免除教学实践环节。
六、课程修读与考核
研究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凡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必修课和一般选修课及各种教学环节,在授课完毕后都要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按百分制计分,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取考试方式,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可以考试或考查。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题讨论、实验、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及学术活动等培养环节的考核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课堂讨论、文献阅读的数量与质量等)的情况进行,并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确定考查结果,记入学习档案。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为及格,其它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本人提出重考申请,允许重考一次,第一外国语可重考两次。
七、中期考核
参照《海南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试行办法》(海大办〔2008〕92号)进行。
八、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的目的是要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材料为基础。
1、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生应从第三学期开始,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选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的课题。选题应尽可能结合导师或学科组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研究工作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现有的条件(包括中外文资料),充分估计现有的物质条件、研究经费和工作周期。
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及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文献阅读、论文选题、科研或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具体撰写等工作的进度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及开题报告经导师和学科组审核后,送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于第四学期结束时送交研究生处备案。(具体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92号)执行。
2、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应定期向导师报告研究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以取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顺利完成学位论文。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规范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按有关规定处理。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后,经导师审查通过,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学院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能申请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九、论文答辩
(一)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属抽查范围的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和学位论文的评阅参照《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暂行办法》(海大办〔2010〕14号)执行。学位论文的寄送及聘书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
2、不属抽查范围的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以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如2位评阅人认定未达到答辩水平,则不能参加答辩;若有1位专家认定未达到答辩水平,可增聘1名专家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则不能参加答辩。学位论文及聘书的寄送由学院自行组织。
3、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人,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二)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一般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课题除外)。
2、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3、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20分钟)。
(3)答辩委员就申请人的论文及相关基础理论知识提问,申请人对每个委员的提问现场答复。
(4)申请人和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出会场,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
(5)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评议论文,宣读评阅人意见,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讨论时,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回避。
(6)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答辩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三)论文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后,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