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暂行办法_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养蜂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农业弱势产业。为了探索保护蜂农利益的风险保障机制,增强其抵御的自然灾害和事故和风险能力,提高蜂农的组织化程度,促进蜂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救助坚持“民办、公助、自愿、互助”的原则。风险救助资金由省蜜蜂产业协会按照政府拨一点,蜂业企业出一点,蜂农自己承担一点的“三个一点”原则筹措。

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风险灾害救助实行会员制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参加省蜜蜂产业协会或各市(县、市、区)蜂业协会的本省蜂农会员。第四条 风险救助的范围:救助对象在生产一线期间遇到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和突发性重大灾难事故(如车祸、非法伤害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得不到合理赔偿的。

遭受灾难事故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灾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二等灾难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等灾难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和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八千元以上损失的;

第五条 由于申请的救助对象自身原因或违法违规所造成的灾难事故和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在本救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 风险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六条 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来源:

(一)争取政府资助;

(二)会员会费:

1、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企业会费交纳标准:企业会员按本企业与蜂农订单确定的蜂群数首次按每群2元交纳,以后随蜂农与挂钩企业的订单蜂群数增加,增加部分也按每群2元追加交纳;

2、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会员会费交纳标准:按与龙头企业确定的订单确定的订单蜂群数每年度按每群0.5元交纳;

(三)社会赞助;

各地蜂业协会开展养蜂业风险救助的也可按照上述渠道积极筹措资金。

第七条 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可通过订单蜂业的龙头企业直接参加省蜜蜂产业协会组织的风险救助,也可以参加当地蜂业协会组织的风险救助,但只能参加一方。

第八条 参加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和企业双方必须在年度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共同交纳风险救助资金,协会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费收据,年度内才可享受风险救助。

第九条 参加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每年1月底前向与之订单的龙头企业交纳年度风险救助资金。各有关龙头企业将蜂农交纳的风险救助资金收齐后,加上企业应交纳部分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蜜蜂产业协会交纳当年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并报告上年度的救助情况。

第十条 参加省风险救助的各订单蜂业龙头企业,其交纳的风险救助资金单独记帐,专款专用。救助资金支出时按确定的救助等级,省专项补助资金和相关订单蜂业龙头企业交纳的风险救助资金各补助50%。如企业出资的资金补助完后,参加救助的会员需要救助的,必须由相关企业先补足本年度该企业需救助总金额50%的资金后,这部分会员才能享受当年的救助。

第十一条 蜂农交纳的风险救助资金不跨年度,当年不交纳风险救助资金视作自动退出。参加风险救助的会员退出风险救助,交纳的风险救助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各地蜂业协会要参加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必须承认本《办法》,可以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与会员档案一起报省蜜蜂产业协会备案,经批准后成为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会员。

第十三条 各地蜂业协会开展风险救助按本《办法》第六条筹措的资金和蜂农交纳的年度风险资金留存在当地蜂业协会,但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在每年2月底前书面向省蜜蜂产业协会报告当年风险救助资金的收取情况和上年度的救助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各地蜂业协会风险救助的会员需要救助的,由当地蜂业协会研究确定救助等级金额先行补助50%,并将救助材料复印件上报省蜜蜂产业协会。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研究确定救助等级,并办理相关救助手续,在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中按确定的等级金额给予50%的补助。

第十五条 省蜜蜂产业协会和各地蜂业协会筹措的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程序审批使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当年度有积余的资金可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由省蜜蜂产业协会负责管理,各地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由当地蜂业协会负责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 省蜜蜂产业协会成立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蜜蜂产业协会法人代表担任,成员由省蜜蜂产业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具体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管理。各地蜂业协会开展风险救助的也参照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养蜂业风险救助会员档案,并向会员发放《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会员证》和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章 发生灾害事故的原因和等级核查

第十九条 参加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对象一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灾难事故需要救助的,应及时向订单挂钩的龙头企业和当地蜂业协会报告,并提供请求救助的证据。订单挂钩的龙头企业或当地蜂业协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受灾事实、受灾程度及蜂农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定事故性质。必要时,应到场对事故进行核查,并提出救助等级的初审意见。第五章 风险救助资金的标准和审批

第二十条 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风险救助的会员遭受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救助。

第二十一条 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补助标准:一等灾害程度的救助金额不超过一万五千元;二等灾害程度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八千元;三等灾害程度的救助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各地蜂业协会开展的风险救助,也可参照上述等级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救助等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加省风险救助的会员受灾后需要救助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救助的理由,提供本人身份证、养蜂工作证、《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会员证》复印件及有关申请救助的证据,并如实填写《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报订单挂钩的龙头企业或当地蜂业协会初审,由其提出事故救助等级金额等初审意见,盖章后报省蜜蜂产业协会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一般每年1—2次对各地提出的风险救助申请进行集中研究审批。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在研究风险救助工作中坚持集体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救助决定形成后,由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申请表》签字盖章后由协会秘书长办理发放发放手续。第二十五条 申请风险救助的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立即追回救助资金,并通报批评和开除会员资格,情节恶劣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蜜蜂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蜜蜂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浙江省蜜蜂产业协会

《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暂行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办法 浙江省 风险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办法 浙江省 风险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