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_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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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作者:【政务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156】 更新时间:【2008-6-5 13:57:46】
一、办事项目
1、项目名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办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3、承诺时限: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
5、窗口电话:0852-42528786、投诉电话:0852-4254646
二、法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规划办审材料→规划办拟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
2、现场勘丈图;
3、四邻意见;
4、村(居)委会意见;
5、乡建管所意见;
6、乡人民政府意见。
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