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_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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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鼓励 干部通过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 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经市局计划选送参加委托培养或干部自行参加的,经国家 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在职干部。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坚持提高学历学位层次、重点培养的原则。鼓励干部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和个人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着重以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 才。第五条 坚持鼓励自学、便利就读的原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就近选择国民教育资格质量较 高的院校,倡导以在岗学习形式为主,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半脱产学习形式的人数,缓解工学 矛盾。第六条 坚持真才实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 等税收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的培养需求。第七条 坚持统一管理、计划选送的原则。根据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的规划,实行公开报名,逐级推荐、学前考试、择优选送部分干部公派进入境内外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第八条 本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形式

(一)市局计划选送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培养的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公派教育),分脱产、半脱产 和出国(境)留学。

(二)经市局批准个人自行安排参加境内外办学机构的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自学教育),分半脱产、不脱产和出国(境)留学。第九条 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均须在报考前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单位 推荐,经市局教育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报考;凡未经市局审批自行安排学习的,不得享受学习假和报 销各种学习费用。第十条 参加公派教育和自学教育的干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均在称职以上。

(三)有相应的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符合报考的要求。

(四)原则上从事税务工作3年

以上。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第十一条 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应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 审,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审核认定并归档。正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办理审核认定并归档。第十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干部参加高等专科及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含学杂费、论文答辩费等)由本人先垫付,待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及《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批准单回所在单位按全额报销。同时报考两个学 历层次教育或同时报考同一层次的不同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只报销其中一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费用;报考 与原学历层次相等的,学费一律由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干部参加公派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学费由市局直接与办学机构办理核算;论文答辩费待毕 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批准单回所在单位报销;参加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经市局批准由个人自行安排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其发生 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五条 干部由市局选送到异地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每学期可按公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校学习期间,其住宿费不得超标,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第五章 学习期间待遇第十六条 干部经市局批准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干部管理任用若干问 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47号)及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脱产学习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予以免 职,原职级待遇不变,学习期内根据其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若无违法违纪情形,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称 职等次。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回单位工作的当月,重新明确职务,其学习前后和学习期间的 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第十七条 经市局批准脱产参加境内学历学位教育,自脱产学习之日起,至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毕业证书止,按本系统现行奖金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扣发各种工作性补贴。经市局批准参加自学教育的干部,凡需要请假参加考试、论文答辩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按干部 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请学习假,学习假期间每天扣发奖金50元。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公派出国(境)留学,从出国(境)留学的次月起只发给基本工资,扣发各种工作 性补贴,其他奖金福

福利待遇比照干部脱产参加境内公派教育的有关规定,待按期毕业回单位后予以补发。干部经市局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期限界定为一年,出国(境)留学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福利,待 其按期回单位后,发给出国(境)留学期间的基本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 度考核。第五章 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取得本科学历学位,须在单位工作满3年后,才能报考公派硕士学历学位教 育;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取得硕士学历学位,须在本单位工作工作满3年后,才能报考公派博士学历教育。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因个人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学费及各种费用,一律由个人 承担,已预借或报销的费用一次性缴回。第二十一条 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学习毕业后,在本系统内服务年限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本系统 或辞职,应一次性退还由单位负担的各种学习费用。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教育处负责解释。[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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