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授学位证的条件_学位证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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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院字〔2012〕45号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室、馆: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2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报:院党、政领导
发:各系、部、室、馆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2012年6月25日发
共印30份附件1: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2012年5月22日党政联席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我院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文学、法学、理学、教育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11—15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部,负责处理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院负责人、系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学院审核批准,报贵州省学位办备案。
学院下属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席1人,秘书1人。分评定委员会主席由系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各教学系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解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2、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并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3、审批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本专业毕业生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2、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水平;或非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水平。
4、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八级或日语专业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水平。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3、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4、所学专业课程,理科有10门以上,文科有8门以上经过补考、重修者;
5、非英语专业毕业生不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或考试无成绩者;
6、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未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八级考试,或虽参加了考试,但专业四级未达到40分,专业八级未达到35分者。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第六条第2项规定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以及留校察看被解除后,表现确实优秀者。
(二)因第六条4、5、6项规定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考取国家公务员、教师特殊岗位、基层选调生(含一村一名大学生)或到部队服役、参加西部计划者;
2、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3、非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者;
4、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者。
对符合上述补授学位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开院学位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任何个人不能私自决定授予学位,每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多数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异议后,3日内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凡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在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