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纺织行业协会章程_纺织行业对环境的影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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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坐垫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高阳县纺织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Gaoyang cushion A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高阳县从事沙发坐垫、汽车坐垫等销售、生产、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群体共同发起、自愿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正当活动和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和职责,在政府和企业间,建立多向交流平台,为政府决策作好参谋,服务于企业,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高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高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高阳县蒲口乡南马村村委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信息;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建议、意见,争取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三)开展企业调查,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规划、意见;

(四)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跟踪、调查、汇总、分析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定期公布会员企业的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速度排序;

(六)根据企业需求及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培训、产品推介和企业宣传、招商工作;

(七)建立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及专业人才信息库。及时向企业推介科研成果、新技术、新材料,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开展企业间技术交流、人才支援、管理经验交流、市场信息交流,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

(八)依据本协会章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按章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荣誉和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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