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_劳动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简析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简析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常常混淆两类案件的性质,发生纠纷时甚至将从事相同劳动的劳动者按照两种法律关系来处理,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公正。为此,笔者将这两

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加以分析,以提高裁判质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运用劳动能力,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所谓雇佣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因一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劳动关系与与雇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二者都是两个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劳动为载体的一种社会关系。当雇佣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但是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2)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则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雇佣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自然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这是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在。

2、用工双方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单位的人事安排。而雇佣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这是劳动关系与雇佣

关系最根本、最明显的区别。

3、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

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而雇佣关系

中的提供劳务方,一般只获取劳动报酬。

5、劳动人员从事工作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阶段性。临时性是雇佣关系的显著特点。

6、订立的要求不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外,劳动关系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而雇佣关系除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更关键的是,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

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7、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出现人身伤亡时,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雇佣关系则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 作者:吴海鹏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理论上清晰而审判实践中最经常争议的问题之一。以下两个

案例就曾经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产生过激烈的争议:

案例一:张某承包某企业车间,合同约定承包人张某除必须雇佣原车间人员外,还有权自行决定聘用人员,所聘用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张某承包期间,聘用了甲、乙、丙三人,这三人与企业是什么关系?

案例二:王某出资购买汽车,注册登记为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所出资的车辆。各种保险由公司统一交纳,费用由王某负担,王某每月上交公司费用若干,其他收入归王某。王某有权聘用驾驶员,工资由王自行负担。王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规范。后王某聘用了刘某,刘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否产生劳动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所存在的区别、对劳动者拥有的权益及维护权益的手段有重大影响。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但是在维护权利时,要走先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其花费的成本和时间却比较高;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面这些社会保障待遇便统统没有,但在维护权利时,则可以直接走诉讼的程序,花费的成本和时间相对比劳动关系少。为什么同样是提供劳动力,产生的关系却要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为什么两个不同关系中的待遇有如此天壤之别?这样的区别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吗?在全国人大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讨论这个问题有现实的意义,并且希望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能化解两者的不合理区别,还给所有劳动者予公平的待遇。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只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剥削关系的产物,是不应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因此,雇佣一词不仅被从劳动关系中排除,而且在生活中也被排除。

但是综观世界各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绝大多数国家是没有区别的。例如,《法国民法典》把用工关系都称为劳动力租赁;日本1961年制定《雇用促进事业团体法》,1966年制定《雇用对策法》,从其内容看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法;德国1974年制定的《家内劳动法》,如果用我们的标准来看,应该是调整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了。而我国香港调整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名称就是《雇佣条例》(1968年制定)。许多国家中,甚至政府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也被称雇佣关系,“政府雇员”这个说法,我们是经常听到的。可见,他们是从立法上对所有劳动者采取一体保护政策的,并不区分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

系。

把用工关系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应该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一个特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各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应运而生,国家对劳动力的统一计划调配制度也适时停止。为了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关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法执行。”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把一大批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之外。而且,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我国的崛起和繁荣,雇佣、雇工、雇主之类的词语也逐渐在我国的新闻报道和规范性文件中频繁使用。一些行政法规也常常混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把本来应该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作雇佣关系规定。例如:1.国务院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内容,其中第三项内容为:“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2.商务部和公安部2005年2月9日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如下内容:“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3.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核准的从业人员中,其中第六项规定:“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4.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所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如下内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

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如此等等。

以劳动法规范的用工主体与上面列举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谓的雇佣关系主体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雇佣关系其实都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本来

就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也不应当有区别。

从媒体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每年年底,大批在建筑行业、沿海企业打工的农民工追索工资时,大都被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了。他们辛苦劳作,不但工资不高,而且大多没有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所从事的工种大都是高强度、高发病率的工种,有的还是职业病高发的工种。一旦他们生病或失去劳动能力,很快又趋于贫困,而这个群体至少有几千万之众。因此,扩大劳动法调整范围,理顺或者合并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删减劳动者维护权利的繁琐程序,是一个迫切

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中,已经有理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倾向。例如,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第十二至十五条对劳动合同的种类,除了规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外,还规定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和承包情况下的用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称为临时工、季节工、钟点工,这类用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按雇佣关系处理。而在企业承包合同关系中,特别是承包方为个人的承包中,承包人的用工往往也被当作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的上述规定,把传统认为的雇佣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对纠正把劳动关系当作雇佣关系的不当习惯,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关于劳动合同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种类、用工种类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有两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一是从用人主体上认定:凡用人一方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般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用工,与此同;而个人用工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但承包关系中的用工应为劳动关系。二是从用工的领域上认定:凡发生在生产、流通环节及服务业等行业的用工关系,一般为劳动关系,而生活中用工的一般为雇佣关系。当然以上认定的标准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农业生产中的用工情况复杂,很难作一刀切的认定。

要根本解决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认定上的困难,解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中的不公平待遇,就应该逐步实现全社会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劳动保障,并且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

系合而为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这样的任务。

《简析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简析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劳动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区别 关系 劳动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区别 关系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