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_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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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证处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处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公证辅助人员工作成绩和综合素质,提高公证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本处业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和行政人员(以下统称为被考核人),公证辅助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季度、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由处务会确定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 公证辅助人员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纪守法情况;

(二)工作质量情况,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保证公证业务质量,有无因辅助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被投诉、公证书被撤销、导致赔偿情况;

(三)业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业务考试情况,能否依法律、法规办证情况,能否良好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理论研究情况;

(四)违法犯罪情况;

(五)迟到早退及出勤情况;

(六)案卷移交情况;

(七)被投诉和举报情况;

(八)参加继续教育、自我完善、勤奋学习提高个人能力、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情况;

(九)公证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论文撰写情况:公证员助理每季度至少撰写一条公证信息,每年度至少撰写一篇论文,公证辅助人员每季度至少书面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抄袭者取消评优、奖励资格并予以处罚;

(十)工作态度、团结互助及敬业情况;

(十一)参加集体活动及处内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十二)其他制度涉及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10%以内;

考核称职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20%以内;

考核结果应经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作为优秀、称职的考评范围。

第七条 公证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分的或构成犯罪的,或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季度、年度考核的公证辅助人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章 季度考核程序

第九条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公证辅助人员应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填写《民主测评表》,递交办公室。第二季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办公室递交本人季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表》,季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的反映本人季度的政治思想、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继续学习等情况。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处务会成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三)考核领导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结果及处务会测评结果情况,对被考核人季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四)对所有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应填写《民主测评表》,填写评价,指出问题。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季度考核等次;

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全体公证辅助人员的民主测评占季度考核总分的50%,处务会综合测评占季度考核总分的50%;

(六)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处公示一天;

(七)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表》。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两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四章 年度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证辅助人员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向办公室递交本人当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年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的反映本人年度的政治思想、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等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处务会成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三)考核领导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结果、处务会测评结果及四个季度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四)对所有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应填写《民主测评表》,填写评价,指出问题。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年度考核等次。

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季度测评结果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全体公证辅助人员的民主测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处务会综合测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40%;

(六)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处公示两天。

(七)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

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两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处内嘉奖和末位处罚的依据;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基本工资调整、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优秀职工进行嘉奖,对末位员工进行处罚。处内嘉奖和处罚由处务会根据职工日常工作表现及每季度考核情况研究决定,处内嘉奖分为300元、500元、700元三个级别,处罚分为300元、500元、700元三个级别,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发放或扣除。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和工资。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10%),月基本工资上调200元;

(二)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月基本工资上调150元;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基本工资下调200元;

(四)基本工资上调或下调从次年度第一个月发放工资时调整,至该年年末止,共计12个月。

第二十条 本处设立最佳新人奖、最佳上进奖、公证质量标兵奖、出勤标兵奖、工作方法改进创新奖和年度先进个人奖,上述奖项按照考核结果及处务会讨论确定,并给予适当嘉奖。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对被考核人作戒勉谈话,降低月基本工资标准。累计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人因下列行为之一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解除与被考核人的聘用关系:

(一)以公证员名义私自承办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的;(二)私自收取公证费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篡改公证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材料、谈话笔录、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公证档案材料的;

(四)因过失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公证档案或其中部分关键材料毁损、丢失的;(五)业务考试累计三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六)一年度内被投诉次数超过三次的,经查证属实的;(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处财物的;

(八)泄露在办理公证事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公证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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