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文件_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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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海教发〔2015〕48号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5年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淀区“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和《海淀区“十二五”时期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任务,切实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我区教育人才队伍和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开展2015年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按照《关于印发〈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教工发〔2006〕
— 1 — 12号)(见附件1)执行。
(一)公办学校的申报教师必须在编在岗。民办学校的申报教师年龄应在国家规定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北京户口,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各类人才或职介中心,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本区学校专任教师岗位聘用满3年。
(二)特级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经区教委考核合格者,填写《海淀区学科带头人认定表》,直接认定为区级学科带头人。
(三)2015年增加区级团干部带头人和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系列。与此前的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区级德育带头人、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同属区级带头人系列。评选范围和对象见相关选拔和管理办法。
(四)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教工发〔2006〕12号)(见附件1)、《海淀区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3)、《海淀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科研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4)、《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5)、《海淀区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干部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6)、— — 2 《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教师教育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7)和《关于修改区级班主任带头人评选标准的说明》(见附件8)执行。
申报者所取得的奖励、荣誉、教学成果、教科研成果以及学术成果等有效时间范围为2012年6月1至2015年11月30日。
申报者须完成“十二五”时期规定的继续教育36学分。2012年7月评选的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继续申报的,须取得学科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培训证书或证明。
符合申报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站指导教师、具有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的教师、具有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示范校(优质校)到一般学校交流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申报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业绩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三、评选名额
(一)区级学科带头人和区级骨干教师
1.区级学科带头人指标:原则上幼儿园按专任教师的4%,中小学、职高按专任教师的9%,全区共拟评选区级学科带头人1900名。
2.区级骨干教师指标:原则上幼儿园按专任教师的7%,中小学、职高按专任教师的11%,全区共拟评选骨干教师2400名。
— 3 — 3.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认定占用区级学科带头人指标。区级学科带头人不占用区级骨干教师指标。为北部地区学校设立农村专项指标。
(二)其他系列带头人
区级班主任带头人,按班级总数的4%,拟评选310名; 区级德育带头人40名;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30名; 区级团干部带头人10名; 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40名;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40名; 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20名。
(三)各部门(单位)负责分配相应业务主管范畴内各单位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的推荐指标。其中:基教一科负责小学学段指标分配,基教二科统筹负责中学学段指标分配;德育科统筹负责班主任带头人和德育带头人指标分配。
在评选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学段、学校、学科间的平衡,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倾斜,向特教和工读学校教师倾斜。
(四)直属单位、民办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推荐。
四、评选程序
按照《关于印发〈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教工发〔2006〕12号)执行。
— — 4 各单位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教委。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材料准备
符合认定区级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只填写《海淀区学科带头人认定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不报其他材料;
申报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须填写相应的《申报表》(见附表2-10)一式两份,附教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班进修结业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2014、2015年度新评职称人员提供任职资格通知书)、2012年评选的区级带头人证书、骨干教师证书、支教证书、交流证明、口语等级证书,以上证明材料需上报原件(任职资格通知书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个人水平的研究论文、研究报告、论著(三项材料合计不超5份)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打印、复印用A4纸张)。所有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上述材料按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每人一袋,并在材料袋封面(见附件9)注明学校(单位)编号(按各学段要求填写)、单位名称、姓名、学科以及申报类别。
(二)材料报送
学校上报个人材料,认定区级学科带头人名册、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推荐名册(见附表11-20),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汇总表(见附表21)只报送电子版。(附表1-22电子版从行政办公网下载,略)
— 5 — 幼儿园(含一贯制学校的幼儿园)的申报材料交学前教育科;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的申报材料交基础教育一科; 中学(含初中、完中和一贯制学校的中学部)的申报材料交基础教育二科;
职业学校的申报材料交职成办;
所有学校(单位)科技学科的区级学科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申报材料交美育校外科;
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德育带头人申报材料交德育科; 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申报材料交团工委;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的申报材料交少工委;
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申报材料交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申报材料按学段交主管业务科室; 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申报材料交海淀区进修学校师训部。
六、时间安排
(一)十一月下旬,启动评选工作,制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十二月上旬至中旬,布置评选工作,(三)十二月下旬,学校推荐、公示、整理材料;
(四)二零一六年一月,收审学校申报材料,整理汇总;
(五)二零一六年二月,组织召开区级评审会;
(六)二零一六年三月,公示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名单;印发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名册
七、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是我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学校教 — — 6 育教学工作和教师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保质保量完成推荐和评选工作。
此次评选出的区级带头人、骨干教师任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区级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履行相应职责,接受考核,享受待遇。评选时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备案结果;人力资源科负责汇总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核准的考核结果,核算相应的特殊人才待遇;财务科负责经费的保障和拨付。
附件:1.关于印发《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教工发〔2006〕12号)
2.海淀区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3.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4.海淀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科研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5.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6.海淀区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干部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 7 — — 8 — 7.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教师教育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8.关于修改区级班主任带头人评选标准的说明 9.材料袋封面 10.填表说明 11.公示模板
1.海淀区学科带头人认定表
2.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表
3.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申报表
4.海淀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带头人申报表
5.海淀区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申报表
6.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带头人申报表
7.海淀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科研带头人申报表
8.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带头人申报表
9.海淀区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干部带头人申报表 10.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附表:位教师教育带头人申报表
11.2015年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认定区级学科带头人名册
12.2015年评选区级学科带头人推荐名册 13.2015年评选区级骨干教师推荐名册 14.2015年评选区级班主任带头人推荐名册 15.2015年评选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推荐名册 16.2015年评选区级教科研带头人推荐名册 17.2015年评选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推荐名册 18.2015年评选区级德育带头人推荐名册 19.2015年评选区级团干部带头人推荐名册 20.2015年评选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推荐名册 21.2015年区级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汇总表
22.推荐名册样表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 9 — 附件1
中共海淀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文件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海教工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名师工程”深化发展,提高海淀教育的核心竞争力,打造海淀教育品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海淀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制定了《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淀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三日
— — 10 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强化我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和带头人(以下简称为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队伍建设力度,推进“名师工程”不断深化,提高海淀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从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人力资源开发、人才成长的规律,着力于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和教师个体的持续发展,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科学评价、实事求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区级骨干教师,只设学科骨干教师,不设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区级骨干。
区级带头人,分别设区级学科带头人、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和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
— 11 — 第五条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范围
本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的专任教师,科研部门的研究人员(含学校、幼儿园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兼课每周不少于六课时的行政人员。
第七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对象
幼儿园、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区级骨干教师在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小学区级骨干教师在中心学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产生;区级学科带头人在区级骨干教师中产生;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幼儿园不设)在校级班主任带头人中产生,小学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在中心学区级班主任带头人中产生;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在中心学区级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带头人中产生;前一任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符合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爱每一名学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 — — 12 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师德表现和工作情况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积极探索当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先进教育理论并指导教育教学实践,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善于合作,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骨干教师人选。
一、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教龄,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教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班进修结业证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可优先考虑。
二、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效果好。近2年内,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过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并获奖,或在区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小学教师近2年内承担过中心学区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在中心学区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幼儿园教师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近2年内承担过区级及以上半日活动观摩,或在区级及以上教育活动评优中获奖。
三、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具
— 13 — 备以下条件之一:近2年内承担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校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人撰写的相关文章;近2年内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与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近2年内论文获区级及以上奖励;所辅导的学生近2年内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参与的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积极探索学生发展的规律,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同等条件下达到区教委规定的外语口语等级标准者优先),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以及前沿学术意识,能够按照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的发展要求,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完成继续教育每年规定的学分。
五、积极参与校本教研、校本培训,近2年承担有学校或中心学区或区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在带领学科群体或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教学能力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一定成果。
六、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农村支教经历者优先选拔。
第十条
在符合骨干教师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学科带头人人选。
一、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小教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中教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近2年内在本学科连续任教,经学校和区教委考核,能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 — — 14 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全区具有公认的较高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和区教育教学改革做出突出贡献。
二、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准确、全面地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近2年内,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过区级及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研究课,或举办过教学教研辅导讲座或介绍过先进的教学经验,或在区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的学生,近2年内在区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奖或参加专业课自编教材及讲义的研发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小学教师在区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承担中心级公开课、研究课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与过区级教学教研辅导讲座、介绍过先进的教学经验;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区级以上公开课或研讨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具有专业实践能力、教学研究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2年内,承担的学科教研、教育科研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成果显著,主持或参与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有阶段性成果,有关论文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科研、教研部门或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学术团体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近2年内,有关教育教学的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出版过个人专著;所辅导的学生
— 15 — 近2年内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参与的竞赛中获得过市长奖或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能够比较准确把握学生发展规律,有一定外语交际能力和阅读能力(同等条件下,达到区教委规定的外语口语等级标准者优先),能够把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完成继续教育每年规定的学分。同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创新的思维,了解并掌握前沿的学科信息,主动自觉地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五、在校本教研、校本培训中发挥带头作用;近2年承担有学校或中心学区或区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最少完成一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研报告或承担过一次区级及以上研究课。在带领学科群体或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教学能力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一条
在符合上述第八条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推荐为区级班主任带头人人选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二、注重班集体建设,具有较强的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和对学 — — 16 生的引导教育能力。有独特的班级建设思路与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荣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称号,发挥较强的示范作用。
三、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不低于3年,并且现在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年级组长曾有不低于3年班主任龄,现担任年级组长工作),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校级“班主任带头人”,小学的中心学区级“班主任带头人”,班主任工作取得公认的业绩。
四、近2年被评为“紫禁杯”优秀班主任或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小学在班队会评选中获得中心学区及以上奖励。结合实际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班级管理进行探讨研究,有创建性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工作业绩突出,班内无流失生,无犯罪率。
五、高度重视法制、安全教育,注重家庭教育的研究与指导,积极开展学生家访工作,每学期登门家访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二分之一人次,有良好的效果,并受到学生、家长的欢迎和好评。
六、注重以新视野新理念研究班主任工作,注重德育科研,有关德育工作方面的文章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德育论文在区级及以上评选中获奖。
七、积极参与班主任的培养培训工作,在培养青年班主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二条
在符合上述第八条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推荐为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
一、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17 —
二、从事少先队工作连续3年或累计5年以上,且为现任大队辅导员。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事业。
四、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较好的心理素质,工作业绩显著,曾获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能力,近2年以来有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发表并获市级及以上奖励。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协调能力、策划运作能力,承办或参与过区级、市级以至国家级的重大活动且成绩突出,学校少先队集体曾获区级以上命名表彰。
七、积极参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八、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新理论、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其经验对于全区少先队工作有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校学科教研组推选、学校组织听课、申报人员述职;
二、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小学由中心学区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选在校内(小学在本学区范围内)公示;
— — 18
三、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区公示;
四、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核批准。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区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团结创新。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模范。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视野、扩充知识、更新观念,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我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的中坚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改革,主动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承担一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教学观摩活动。
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本校、本区实际,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2年任期内至少有一篇校级一等奖论文或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
六、自觉承担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每年有计划地带1—2
— 19 — 名青年教师,帮助他们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尽快成长。
七、积极参与支教活动,为教育的均衡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区级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施教,敬业奉献,关爱学生,团结创新。做育人的模范师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时期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形成自己独特见解和教育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中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
三、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优异的教学成果。每年至少承担一次区级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
四、在做好学校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区教育行政或业务部门交给的具有一定规模或一定影响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承担区、校两级学科专题研究或教改实验或教科研任务。2年任期内至少在区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工作经验或科研报告。
六、主动承担区、校两级指导骨干教师和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每年至少直接培养或指导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自觉投身到支教活动中,把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
— — 20 第十六条
班主任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履行北京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八项职责,在本校班主任工作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二、每学期(含假期)组织有意义、有实效的班级活动不少于3次。
三、承担本校或区级德育课题的研究任务,并有阶段性或终结性成果。每年公开发表德育论文或高质量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文章不少于一篇。
四、承担学校、中心学区或区级班主任培养培训及指导工作,每学年培养青年班主任1—2名。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校级或校际间或区级的主题班会现场观摩活动。
第十七条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要爱岗敬业,率先垂范,在全区辅导员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主动参与、承担中心学区或区级少先队科研项目。
三、积极承担少先队辅导员的培养培训任务。
四、每学年至少承担—次,中心学区或区级少先队观摩活动。
五、每学年完成一项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调研报告、文艺作品均可,以发表为准)。
第十八条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待遇
一、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经学年度考核合格,并经
— 21 — 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核备案后,区级骨干教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300元,区级带头人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600元。若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只享受最高一级待遇(学校经费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可参照本待遇执行)。
二、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有计划地组织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进行区级培训、组织考察等。所在单位应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的进修培训、考察等创造条件。
三、区级骨干教师、带头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教科研课题研究、总结经验、著书立说等,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区委教育工委、教委负责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程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每届任期2年(两个学年度),任期终结或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称号自动取消所享受待遇自行终止。对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考核,结合教师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条款,采用个人自评、单位考评和区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绩档案。单位要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 — 22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信息库和联系制度。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讲座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批后,取消其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出本区教育系统;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
四、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23 — 附件2
海淀区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
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京发〔2014〕10号)、《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中青联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教工发〔2006〕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辅导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实事求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辅导员带头人,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选拔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的范围
海淀区小学少先队组织聘任的学区总辅导员、各校大中队辅导员。
第五条
选拔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的对象
— — 24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原则上由学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中产生;前一任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符合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少先队员成长,少先队工作成绩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人选。
一、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学历为大学本科(含)以上。
二、从事少先队工作连续3年或累计5年以上,且在编在岗现任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完成学区级以上少先队活动课观摩展示(公开课),或组织过特色主题少先队活动。
三、近3年内有少先队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其中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的科研成果须获市级以上少先队奖励,或在市级以上少先队工作会议上做过经验介绍,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少先队专业刊物发表;中队辅导员的科研成果须获区级二等奖以上少先队奖励,或在区级以上少先队工作会议上做过经验介绍,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少先队专业刊物发表。
四、近3年来承办或参加过学区、区级少先队重大活动且成绩突出,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少先队荣誉称号(市、区优秀辅导员等),或所带少先队集体曾获区级及以上表彰。
— 25 —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学校进行申报动员,解释申报条件,强调重要意义。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辅导员,填写《海淀区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申报表》,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一、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工作简历。
二、如实反映少先队主要业绩(指为全区、学区、学校赢得的荣誉,承担的重大活动,承办现场会,完成全国少工委、市区少工委交办的重要任务、重大竞赛获奖以及荣誉称号等)和专业成就(指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承担学区级以上队课、队会、观摩、交流等)。
三、认真撰写工作情况总结。
第十条
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区少工委办公室制定选拔标准,进行资格复查,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
一、由区少工委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综合考评的相关事项。
二、进行申报答辩,包括申报陈述、现场问答等。
三、写出考评意见,并排序。
第十二条
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辅导员带头人并公示,区教工委、区教委审核批准。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爱岗敬业,率先垂范,在全区辅导员中发挥示范作用。— — 26 与时俱进,带头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遵守师德规范的楷模,做“四有教师”的表率。
二、带头学习教育理论、少先队专业知识和现代教育技术,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行者。
三、带头指导和培养青年少先队辅导员,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每位带头人每年要培养、指导青年辅导员2名,被指导者的业务水平应有显著提高。
四、带头开展少先队工作研究,少先队工作有方法,有成效,能不断总结教育经验。每位带头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学区级(含)以上的少先队课题研究,每年至少完成一篇少先队工作论文。
五、带头开展少先队活动课研究,研究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每位带头人每学年至少完成一节学区(含)以上级别少先队活动课展示或指导青年辅导员完成一节学区(含)以上级别少先队活动课展示。
六、带头承担市区少工委组织的重大活动和任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区(含)以上级别少先队观摩活动。积极参加辅导员经验交流,为提高全区的少先队工作水平而努力。
第十四条
辅导员带头人的待遇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的待遇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的考核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
— 27 —(海教发[201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要建立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带头人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建立辅导员带头人个人成长档案。认真记录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制定辅导员带头人个人成长计划、培养教师计划。
第十八条
定期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及课题组研究成果总结。
第十九条
严格考核,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享受相应待遇,直接取消其带头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批后,取消其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出本区教育系统的;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28 附件3
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德育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学区)、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德育队伍的专业成长,建立和完善我区德育人才队伍体系,提升我区德育工作水平,经区教育工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两委一室”)研究决定,在区级带头人评选中增加区级德育带头人系列。根据区级带头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德育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德育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履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实施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区级德育带头人属于区级带头人系列,依照区级带头人相关规定统一评选,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级德育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学区)、中等职业学
— 29 — 校及相关直属单位的德育专任教师(德育管理干部和专职教导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探索当代德育工作特点和青少年思想品德发展的规律,在德育教学、德育研究或德育行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八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区级德育带头人。
一、参评区级德育带头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政工系列),5年及以上教龄,在德育岗位连续工作满5 年,现在仍在德育岗位。幼儿园、小学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本专业专科和取得本科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直属单位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同等条件下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可优先考虑。
二、完成干训部门或师训部门所规定的培训学分;申报区级德育带头人须兼课每周不少于6节(含选修课时)。
三、具有扎实的德育学科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德育工作能力。近三年内,在区级及以上德育公开课或研究课中获奖;所在学校(含学生)获得区级及以上德育方面奖励;或承担过校级及以上的专题讲座,区大型德育活动、德育开放周、德育观摩等工作。
四、具有较好的德育理论基础和道德素养,有创新意识和较 — — 30 强的德育科研能力。近三年内,参与或承担区级及以上德育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相关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区级及以上德育论文评选中获奖。
五、有丰富的德育实践和较强的德育管理能力,在学校积极开展特色德育工作,在管理和实践中能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果。近三年内,个人获得区级及以上德育或德育管理方面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或在个人的组织领导下,所在学校获得区级及以上德育方面奖励。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支教经历或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可优先评选。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选拔区级德育带头人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述职;
二、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
三、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区公示;
四、两委一室审核批准。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区级德育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学习研究德育基础理论和方法,结合青少年心理特点,探索在网络技术时期德育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努力提高自身
— 31 — 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德育工作能力,成为我区教育系统的师德楷模和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二、参加德育改革实验,选择德育科研课题,研究现实工作中的德育问题。三年任期内至少有一篇校级一等奖论文,或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德育论文,或在区级以上德育论文评比中有获奖论文。
三、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主动承担学科教学、思想品德课程(含党课)、时事报告、家长学校专题课程。探索德育工作的改革,主动承担德育活动(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课程)、班队会、社会实践、团队与个别心理辅导、社会公益等活动。做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家访、家校沟通等常规管理工作。每学年每周平均不得少于6课时(含选修课时)。
四、德育带头人每学年要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培养l-2名教师。
五、积极参与支教活动,为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区级德育带头人的待遇
区级德育带头人的待遇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两委一室负责区级德育带头人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 — 32 第十四条
区级德育带头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不再担任德育工作,称号自动取消,并取消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区级德育带头人的考核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教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德育带头人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两委一室要建立德育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等活动,充分发挥德育骨干教师队伍的作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两委一室审批后,取消区级德育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学生,侮辱教师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离德育教学、德育科研、德育管理岗位的,或调出本区教育系统的。
三、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两委一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33 — 附件4
海淀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科研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的教育科研人员的专业成长,建立和完善我区教育科研人才队伍体系,提升我区教育科研水平,经区教工委、区教委研究决定,开展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评选。根据区级带头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科研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科学评价、实事求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属于区级带头人系列,依照区级带头人相关规定统一评选,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选拔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的范围
— — 34 本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直属单位的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干部和教师。
学校行政人员申报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须兼课每周不少于6课时。
第七条
选拔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的对象
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在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爱每一名学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师德表现和工作情况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积极探索当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先进教育理论并指导教育教学实践,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善于合作,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人选。
一、小学教师具有小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教师具有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近3年内连续从事教育科研工作或承担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工作,经学校和区教委考核,能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35 — 在全区具有公认的较高的教育科研水平,为学校和区教育教学改革做出突出贡献。
二、对教育科研工作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准确、全面地掌握任教育科研工作的内容与方法,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效果显著。近3年内,所承担研究的课题取得显著成效,研究成果在学校有较大的影响;组织指导本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研究成果在区域内发挥了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并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具有专业实践能力、教学研究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近3年以来,有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发表并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能够比较准确把握教育科研工作规律,有一定外语交际能力和阅读能力(同等条件下,达到区教委规定的外语口语等级标准者优先),能够把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教育科研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完成教师培训每年规定的学分。同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创新的思维,了解并掌握教育前沿信息,主动自觉地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五、近3年以来,承办过区级及以上的科研活动且成绩突出,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先进个人称号,所主持研究的课题在区内具有较大影响。
— — 36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选拔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校组织听课、申报人员述职;
二、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
三、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区公示;
四、区教工委、区教委审核批准。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施教,敬业奉献,关爱学生,团结创新。做育人的模范师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时期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前沿,形成自己独特见解和教育教学风格,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
三、保持较高的研究水平和优异的研究成果。至少承担一项区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研究。
四、在做好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区教育行政或业务部门交给的具有一定规模或一定影响的教育科研工作任务。
— 37 —
五、积极承担区、校两级教育教学专题研究或教改实验。3年任期内至少在区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科研报告。
六、主动承担区、校两级指导骨干教师和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每年至少直接培养或指导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自觉投身到支教活动中,把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十二条
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的待遇
一、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的待遇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教工委、区教委有计划地组织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进行区级培训、组织考察等。所在单位应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的进修培训、考察等创造条件。
三、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总结经验、著书立说等,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程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考核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所 — — 38 在单位要建立教育科研带头人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建立考绩档案。单位要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建立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信息库和联系制度。区教工委、区教委建立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讲座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批后,取消其区级教育科研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出本区教育系统;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科研工作岗位;
四、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39 — 附件5
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教学管理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学区)、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教学管理干部的专业成长,建立和完善我区教学管理人才队伍体系,提升我区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经区教工委、区教委研究决定,在区级带头人评选中增加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系列。根据区级带头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学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履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实施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属于区级带头人系列,依照区级带头人相关规定统一评选,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学区)、中等职业学 — — 40 校在任的教学管理干部(副校长、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法律法规,热爱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八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
一、幼儿园、小学教学管理干部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参评教学管理干部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教龄,在教学副主任及以上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年。
二、积极推进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协调发展,研究并组织落实地方课程,积极开发、建设和管理学校课程,有效推进学校特色课程建设。
三、认真落实干部听课制度,深入了解课堂现状。幼儿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干部每学期听课40节及以上(兼课者听课30节及以上),中学教学管理干部每学期听课60节及以上(兼课者听课40节及以上)。能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和评价,每学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内作二至三次听课分析报告。
四、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能力,有效推进学校教研和培训工作,在管理中取得了突出业绩。近三年内,所在学校在教学管理
— 41 — 方面有区级及以上的获奖,或个人在教学管理、教师培训管理中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称号。
五、坚持教育科研,有较好的教学管理理论修养。三年内有教学管理方面论文发表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或在区级及以上论文评比中有教学管理方面论文获奖,或在区级及以上范围内作过教学管理经验介绍。
六、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干训部门、师训部门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完成干训部门或师训部门所规定的培训学分。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兼课在每周6课时及以上或有支教经历的教学管理干部优先。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选拔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述职;
二、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
三、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区公示;
四、区教工委、区教委审核批准。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注重学习教学管理理论,追踪教学与教学管理等方面前 — — 42 沿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教学管理的规律和方法,结合本校实际形成科学、严谨、特色的教学管理模式,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
二、承担区、校两级教学管理专题研究、教改实验或教科研任务。在任期内,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及以上的教学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区级及以上的教学工作会、研讨会、学术会议上作过一次以上的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报告;能固化教改实验成果,形成有影响力的报告、论文或著作。
三、组织或参与区里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一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交办的具有一定规模或影响力的工作任务。
四、发挥带头人的引领示范作用。在任期内,承担指导区内、校内青年教学管理干部1-2名,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二条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的待遇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的待遇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不再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称号自动取消,并取消相应待遇。
— 43 — 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的考核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要建立教学管理带头人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区教工委、区教委要建立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区教工委、区教委审批后,取消区级教学管理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学生,侮辱教师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离教学管理岗位的或调出本区教育系统的;
三、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44 附件6
海淀区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干部带头人
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学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1〕19号)、团市委、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中学共青团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团联发〔2013〕14号)、海淀区《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京海发〔2011〕21号)和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意见》(海教工发〔2013〕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团干部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实事求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履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实施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区级团干部带头人属于区级带头人系列,依照区级带头人相关规定统一评选,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
— 45 — 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选拔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的范围
本区学校的团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及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兼职团干部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共青团员及全体学生的成长,共青团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团干部带头人人选。
一、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学历为大学本科(含)以上。
二、须从事团干部工作连续3年或累计5年及以上,且为现任团干部。
三、具有扎实的共青团理论水平,完成干训部门或师训部门所规定的培训学分,近3年内承担过区级及以上理论研究课题,或有共青团科研成果(专著、论文等),在相关共青团专业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
四、具有较强的共青团工作能力,近3年来承办过团建协作组级以上共青团主题活动或参加过区级共青团重大活动且成绩突出,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共青团荣誉称号,或所在团委曾获区级及以上荣誉。
五、积极参与团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 — 46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新理论、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其经验对于全区共青团工作有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各校进行申报动员,解释申报条件,强调重要意义。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团干部,填写《海淀区团干部带头人申报表》,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一、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工作简历。
二、如实反映共青团主要业绩(指为全市、全区、学校赢得的荣誉,承担的重大活动,承办现场会,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重大竞赛获奖以及荣誉称号等)和专业成就(指论文及工作案例获奖情况、承担区级以上课题、团课、主题团日、观摩、示范等)。
三、认真撰写工作情况总结。
第十一条
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在校内公示。
第十二条
团教工委进行资格复查,制定考评标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
一、由团教工委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综合考评的相关事项。
二、进行申报答辩,包括申报陈述、抽题回答。
三、写出考评意见,并排序。
第十三条
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选团干部带头人。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区级团干部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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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岗敬业,率先垂范,在全区团干部中发挥示范作用。与时俱进,带头争做“四有教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遵守师德规范的楷模。
二、带头学习教育理论、共青团专业知识和现代教育技术,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行者。
三、带头指导和培养青年团干部和新任团干部,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每位带头人每年要培养、指导青年或新任团干部2名,被指导者的业务水平应有显著提高。
四、带头开展共青团工作研究,工作有方法,有成效,能不断总结教育经验。每位带头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区级及以上的共青团课题研究,每年至少完成一篇共青团工作论文。
五、带头承担上级团组织交办重大活动和任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建协作组及以上级别共青团观摩活动。积极参加经验交流,为提高全区的共青团工作水平而努力。
第十五条
团干部带头人的待遇
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的待遇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区级团干部带头人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跟踪培养制度。所在单位要制定团干部带头人个人成长计划、培养青年教师计划,发挥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加快优秀人才队伍成长。
— — 48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制度。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的考核《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的补充意见》(海教发〔2013〕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要建立团干部带头人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区教工委、区教委要建立团干部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作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区教工委、区教委审批后,取消区级团干部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学生,侮辱教师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离共青团岗位的,或调出本区教育系统的;
三、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工委、区教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49 — 附件7
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教师教育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的教师教育人员的专业成长,建立和完善我区教师教育人才队伍体系,提升我区教师教育水平,经区教工委、区教委研究决定,开展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评选。根据区级带头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师教育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科学评价、实事求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属于区级带头人系列,依照区级带头人相关规定统一评选,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选拔区级教师教育带头人的范围
本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单位的从事教师 — —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