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社会保障_社区化社会保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南和社会保障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区化社会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险

南和县于1986年与先进县市同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制度,2003年建立起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并通过制定行之有效措施,认真贯彻上级社会保险政策,实现了“两个确保”,即确保了全县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老按时足额发放、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使广大参保人员基本上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补。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1986年以前,南和县一直实行的是“企业+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模式,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这样由于个人缺乏保障意识,从而造成了社会保险资源的严重浪费。

养老保险正式启动阶段(1986年10月——1992年底):

198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发布,至此,中国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制度,南和县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变了过去完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的方式,这也是南和县社会保险史上第一次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此时的参保范围只有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是由县社保所直接征收。这份通知也推进了全国各地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的改革,自此,南和县国有企业原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纳入社会统筹。

1990年3月,根据《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省政府47号令),南和县国有企业临时工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参照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

养老保险初步发展阶段(1993年初——1995年底):

1993年1月,南和县企业的固定工和单位共同缴费开始普遍建立,统一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进行缴纳,1995年下半年,统一调整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1994年10月,省劳动厅印发了《河北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随后,根据此文件,南和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开始改革,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包括三个方面,即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

养老保险改革深化阶段(1996年初—2005年底):

1996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南和县自此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即统帐结合)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个人账户按缴费工资的11%建立。

1997年,南和县县社系统开始纳入离退休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实行差额结算。1997年7月起,南和县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要求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总额的8%,到2004年1月已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这个时期参保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997年12月,冀劳社[1997]132号文件下发,文件要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1月,南和县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逐渐走向规范。

1999年,南和县二轻系统离退休费用开始纳入社会统筹,进行全额结算,由南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直接发放。

2000年,南和县县社系统的离退休费用从之前的差额结算改为全额结算,由南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直接发放。

从2002年开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由原来的社保机构征收改为地税局代为征收。2005年上级补发南和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202.75万元,用于补发历史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自此,南和县养老金的历史拖欠问题逐渐得到解决。

养老保险逐步完善阶段(2006年初—2009年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南和县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根据此文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开始执行,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根据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另外,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新办法增强了职工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实现了由“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的转变。

2005年至2009年度南和县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逐年提高,实现连续5次调待,人均养老金领取额逐年上升,截至2009年底,南和县共计企业离退休人员1247人,人均领取养老保险金达1123元。

2008年,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75号文件相继出台,2009年共有74个企业单位的897名断保职工按照文件精神得到了及时补费,续接了养老保险关系,扩大了南和县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因此解决了职工多年以来的上访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一时期南和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蒸蒸日上,参保人数继续增多,参保范围继续扩大,基金征缴逐年上升,截止2009年底,参保单位达63个,在职参保职工达4629人,年收入1629.7万元,征收1694.1万元,参保范围涉及化工、机械、建筑、烟草、食品制造等多个行业。

附:南和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收发放一览表(单位:万元)

年参

在职参保

退休离休 度 保单位 职工

人数

258

1912

858 34 003 258 2212 795 25 004 259 2585 878 24 005 259 3037 937 20 006 263 3404 1038 16 007 263 3959 1127 16 收入

234.488.704.1276

.8

1636

.0

1790

510

0.4

3.1

7.0

99.5

14008 2009 63

4629

1228

.7

1629

.7

08.9

94.1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南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1986年10月开始启动,参保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1995年7月,《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南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继续扩大,包括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同制人员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单位缴纳比例按应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工资总额加退(离)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8%筹集。个人缴纳比例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3%筹集。合同制工人从筹集之日起缴纳,其他人员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确定。

2003年,根据《关于转发 的通知》(邢劳社[2003]8号),南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1997年7月起,南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总额的8%,到2004年1月已将个人比例调整到8%,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到2009年末,全县参保单位53个,参保人数830人,其中退休人数218人,年征收369.7万元,支出285.8万元,人均养老金为1093元。

南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征收发放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参保单位个数

2004 2005

52

参保职工个数

587 596

退休人数

10

236 265.1

73.3 108.5

收入

支出2006

604

0 2007

7472008

8422009

830

21369.7

285.8

4347.5

197.4

1212

2180.7 252.7

201.7 142.3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伴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产生,南和县于1986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之后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失业保险起始阶段:1986年7月——1993年5月。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四个规定》(国发[1986]77号)城镇待业职工管理所隶属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职责为待业保险金征缴和待业青年管理。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四项规定的实施使企业用人能进能出,社会对待业保险就有了迫切的现实需要,待业保险制度得以出台。是年南和县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参保范围: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同制工人。《暂行规定》规定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为四种人:宣告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缴费比例: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发展阶段:1993年5月——1999年1月。1993年5月国务院颁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南和县待业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范围由原来的四种人扩大到①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②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规定的人员。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主要是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待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药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等。

199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106号政府令),原管理机构南和县待业职工管理所更名为南和县失业保险所,同时将待业保险变更为失业保险,主要负责全县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和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保险金的发放。参保范围扩大为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股分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12月,冀劳社[1997]132号文件下发,文件要求将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1998年1月份,南和县失业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完善阶段:1999年1月——2005年1月。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缴费比例:一是提高单位缴费率,由原来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提高2%;二是职工个人不缴费改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费。

2000年2月根据职能调整失业保险所成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自2003年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2005年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12号文件要求,撤销再就业中心,下岗职工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培训促就业职能进一步扩大。

失业保险深化阶段:2005年1月——2009年12月。

2005年12月全省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方向实现城乡一体化就业。

为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关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自2007年开始我县还落实了《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冀劳社[2007]55号)文件精神,2007年至2009年间共有55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享受到补助,共领取失业补助金7.95万元。附各年份参保缴费情况表21-3 年

份 1989-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4.68 9.56 12.23 11.25 9.80 10 10 12.92 12.11 12.53 31.63

1.75 5.53 8.11 7.01 5.71 10 3.22 1.7 4.6 4.7 13.54

4520 4498 5121 5121 5244 5300 5317 6117 3600 3700 4367

缴费金额 14.54

支出金额 7.56

参保人数 4425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7.13 23.88 13.02 24.13 28.66

18.31 11.60 12.50 12.78 9.45

4367 4497 4634 6419 6419

第三节 医疗保险

1979 年以来,南和县同其他地方一样,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一直沿用公费医疗制度。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各地以不同的形式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南和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2001年开始筹措,并于2003年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以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逐步健全与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各项基金做到应收尽收,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支撑能力持续增强,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做到确保基金保值增值,按时足额发放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截止2009年底,参保人数达7000余人,累计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661万元,累计发放医疗费1370万元。2008年度南和县医疗事业保险所被县妇女联合会授予“三八红旗集体”的称号。

2001年--2003年是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初步实施阶段。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南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南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专件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全县区域内的所有省、部属及上划单位都必须参加我县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我县于2003年下半年首先在教育系统以及垂直管理部门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参保单位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参保单位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纳入个人账户,主要形成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48元缴纳,享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2004年---2007年是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逐步完善阶段。首先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参保范围在2003年的基础上逐渐扩面到全县县直各单位及各类企业。其次为建立健全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县财政和各单位的承受能力,使基金共济性得到充分发挥,特对《南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出台了《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补充〈南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政字[2004]83号),修改的内容主要是降低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改变了住院起付线区分标准、降低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调整了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再次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及其他各方面原因,2007年以前个人账户实行个人先垫付,再由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管理所报销的模式,报销程序繁杂,效率较低。住院医疗费则执行一年一报销的制度,2006年的住院医疗费甚至在年底也未报销,而是延长到了2007年才得以解决,运行周期较长,参保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严重影响了参保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医疗保险工作难度也较大。为了落实好医疗保险政策,方便参保职工参保就医,我局通过筹集资金和财政支持,2007年上半年建立起联通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的医保网络,于7月1日实现了职工可以持卡直接到药店、门诊刷卡购药,方便了参保职工。按照县政府要求,从2007年开始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实行了一季度一报销,大大缩短了报销周期,减轻了参保职工垫付大额医疗费的负担。

2008年---2009年是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正常运转阶段。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要考虑不同年龄段职工医疗消费的不同负担水平,按年龄划分记入每个职工的比例档次,年龄越大确定的划入比例越高的总体规划,结合我县缴费比例,我们县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45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分别为0.6%、0.8%、1.9%。由于我县经济欠发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启动以来一直未按照比例划入个人账户,2006年以前是按在职人员40元、退休人员60划入;2007年是按在职人员20元,退休人员40元划入。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在财力和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逐步提高城镇中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让其享受我县经济发展的成果已非常必要,按照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1号)决定:

1、自2008年至2010年,利用三年时间使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比例和报销标准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2、提高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2008年分别按45周岁以下(含45)60元,45周岁以上80元,退休人员120元划入个人账户;

3、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见下表)。按照2009年县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和《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待遇的通知》(政字[2009]27号)文件规定,再次提高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主要表现在:

1、2009年又一次提高个人帐户划入额,分别为45周岁以下(含45)80元,45周岁以上110元,退休人员170元。

2、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缴纳48元(2003至2008年)调整为70元。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由2003年至2008年保持的每人每年度医疗费发生额24000元于2009年调整为30000元,30000元以上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也由每年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表21-4 降低住院赔付线情况: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三次以

上)统筹地区内 统筹地区外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600元 400元 900元 500元

500元 400元 750元 500元

400元 400元 600元 500元

表21-5 历年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详细情况 单位:人/元

年度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参参

基金征缴

基金支出

保单位 保人数

3171

785289.14

483538.55 106

5256

1398845.12

119572.45 102

5239

1415650.46

711120.78 104

5355

110710.80

836482.86 115

5871

3352299.99

4431238.50 122

6150

3220290.74

3252989.46 126

6988

6320505.00

3867121.30

病医保费收

52208

252288

251472

257040

281808

295200

489160

大病医

保费支出

304318.49

255760.97

80842.24

223266.90

422781.78

403193.14

第四节 工伤保险

根据《邢台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和县工伤保险于2004年开始启动实施,参保范围为:南和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邢台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邢市劳【2007】10号)制定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办法。

工伤保险启动以来,覆盖面逐渐扩大,参保人数日益增多,截止2009年底共有40个用人单位的4220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涉及电力、烟草、装卸搬运、餐饮服务、纺织、食品制造等多个行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截止2009年,南和县共为20名参保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南和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情况一览表

表21-6 单位:万元

年度

个数

2007 2008 2009

参保单位

人数

3350 4020 4220

29.1 37.7 42.1

2.5 11.9 44..7

参保职工

收入

支出

《南和社会保障.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南和社会保障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社区化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南和 社区化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南和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