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宇:终于等到废止劳教这一天_就在这一天阅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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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宇:终于等到废止劳教这一天

京华时报

2013.11.16.【导读】

任建宇表示,从获得自由的那一天起,他就一直期盼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从获得自由到劳教制度被最终废除,任建宇整整等了一年零两个月有余,任建宇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对劳教制度被废止感到欢欣鼓舞。

昨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大事记 1957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1979年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1982年

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后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出台,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2005年

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2009年

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2013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劳教制度 改革内容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当事者说

任建宇:终于等到这一天

昨晚7点多,记者与任建宇取得了联系。任建宇曾是重庆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他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其父任世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开庭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任建宇的劳教决定。

任建宇表示,从获得自由的那一天起,他就一直期盼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从获得自由到劳教制度被最终废除,任建宇整整等了一年零两个月有余,任建宇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对劳教制度被废止感到欢欣鼓舞。

在获得自由后,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及重庆市高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但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对于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任建宇表示,他将和代理律师联系并商议,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诉。

再有半年或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王公义 解读

废劳教制度系一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这是个好事情,”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昨晚表示。

王公义称废除劳教是因其有两大问题,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2000年以前,它是不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废除劳教制度,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法律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马怀德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教制度在劳教期限方面,时间相对较长,没有与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劳教场所还有监狱化的倾向,不利于被劳教对象改造。被劳教人员期满后离开

王公义说,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王公义说,目前,劳教所里大部分人是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近20万人,劳教人员也只剩两三万人,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人员没了,把劳教局的牌子摘掉、挂上戒毒所的牌子,直接转戒毒所就行了,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对于曾经的劳教对象,马怀德建议,可以推行劳教场所社区化,因为社区教育效果最好,可以允许被劳教的对象回家。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学校化,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特殊的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吸毒人员、因卖淫嫖娼染上性病的人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医院化。接受矫正者不能扩大化

劳动教养制度如果简单废除,如何处理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人员?

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扩大了犯罪圈,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也没办法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对于没办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好像用其他方式也没法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比如吸毒,即使在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教育矫治措施。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李方平长期关注劳教制度改革,对于此次中央提出的废止劳教制度,也有着自己的担心,“最担心废其名留其实”。李方平称,如果用矫正制度代替劳教,矫正的对象不能扩大化,应该只对戒毒、卖淫嫖娼等少数行为进行暂时性的隔离。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工读学校,也可以列进来。李方平表示,还要看下一步的立法情况,“应该广泛征求意见,透明立法”。管理者转型有财政保障

对于劳教局转为戒毒局、劳教所转为戒毒所所需要的财力问题,王公义称国家是给予财政保障的,“戒毒人员一是强制隔离,一是自愿戒毒康复,都不用花一分钱,国家会给他治病、教育、培训、技能养成。” 王公义称因戒毒人员身体不好,戒毒工作比劳教工作更为难做。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劳教局最后一名劳教人员已于今年七八月份时离开,公安部门也不再接受并转送人员劳教。市劳教局劳教所也转为戒毒所,或是因盗窃、诈骗而入狱的短刑犯。

为加强对这些所管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目前,市劳教局约2000名民警中,已有705名民警获得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音乐、沙盘等相关心理技术,为所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相关报道】

中央宣布废止劳教制度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相关评论】

马怀德:应废止劳教制度 代之以违法行为矫治制度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问:您能简单说说劳教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马怀德:劳教制度是在50年代产生的,主要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流入城市又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管制措施。由于这些人没有正式工作,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判刑又不够,所以便对他们采取了劳动教养措施,一方面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一方面改造他们的不良嗜好。

后来这项制度出现了一些变化。通过几次制度改革和适用范围的扩展,劳教制度变成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行为的措施,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从城市扩大到农村,方式也日益显现出行政色彩,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和执行。问:劳教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马怀德:第一不利于人权保障。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一到四年,时间很长,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化程序,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劳教制度很容易被滥用。第二,劳教对象不确定且不断扩大化。过去是针对尚不构成犯罪又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过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轻的这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人。后来很多地方在劳教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对象从有不良嗜好的违法行为人扩大到了流动人口,以及对上访缠访闹访的群众,对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人都采取了劳教措施。

第三是法律依据不足。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应该有起码的法律依据,劳教制度长期以来靠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批准的一个规定作为依据,显然不妥,按照2000年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这种立法权不能授予其他机构,包括国务院也不能行使这种立法权。

第四,劳教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公正原则。虽然规定设在各地的劳教委是决定机关,但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公安机关行使劳教决定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难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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