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7[1][1].6_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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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讨论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娄底市白马灌区管理局,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湘司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
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甚至出现了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涟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
为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成立涟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会属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市医疗纠纷处臵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2
室、宣传室,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志,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各乡镇、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综治办、司法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司法所。
全市各医疗机构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联络室。由一名医院负责人任联络室主任,由医院安全办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职和卫生局分管医政工作的副职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调解员若干名,其中专职调解员4名(2名政法专业工作人员,2名卫生专业工作人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选聘,并经司法、卫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调解委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发给聘书,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给聘书。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当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卫生局、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组成。其选任或聘任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并具 3
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吸纳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其他基层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受到刑事处罚及行政开除人员除外)。同时,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医学、法学专家库,各安排专家15—20人。调解医疗纠纷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医患双方根据自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进行咨询、分析、论证,提供专业意见,以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科学。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管理
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司法局要会同卫生、财金办、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通过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市卫生局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4
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要督促医疗机构全力配合人民调解工作,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提供真实原始的医疗档案资料。
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居民与辖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在接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的协助调处通知后,应立即委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以及村、居委员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做好调处和稳定工作。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调解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经双方自行调解未果的医疗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讲求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指导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的受理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的调处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市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进行调处,患方户籍地乡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进行调处,如遇重大、复杂、疑难医疗纠纷或群体性医疗纠纷,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了的,可申请市 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患方户籍地乡镇、办事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居委员会协助调处。
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及要求: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医患双方均可申请由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发现有可能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市司法局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市卫生局和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6
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卫生局要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财经办、市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理赔案件。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及时予以理赔。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七、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工作场所及必须的办公设施,由市财政安排专项专项资金解决,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资报酬等纳入财政预算。
八、加强宣传,增进医患双方的互信与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市司法局、市卫生局要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法制宣传,防止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发生。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医疗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宣传,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德 7
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进一步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二O一一年 月 日
主题词:医疗 纠纷 调解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