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政策价绍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_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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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医保新政策介绍

一、镇江市区(含:丹徒、润州、京口、新区;不含:丹阳、扬中、句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学生保险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

二、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在我院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

包括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统筹以及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统筹3个方面:

(1)普通门诊统筹在我院不享受,在定点社区可享受。(2)慢性病门诊统筹

在我院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即3150元)。(3)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统筹

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在我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不同疾病给予不同支付待遇及其待遇标准:

a.患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不设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b.患规定范围内其他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在我院的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范围暂定为:终末期肾病、癌症(包括白血病等各种恶性肿瘤)、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等病种。

2、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制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次结算。

参保人员在我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6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注: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3、大病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医疗费用,累计达 :

1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

(2)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重大疾病,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不同病种及费用范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支付:

a、患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支付70%。

b、患规定范围内的其他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支付20%。

c、凡第一诊断是居民特殊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实施定点救治并采取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支付50%。我院特殊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病种范围暂定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唇腭裂、原发性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尿道下裂等病种。(注:重大疾病的确认及申请流程按原口径保持不变)

三、市区救助对象救助待遇

1、救助对象包括:

(1)基本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精简老职工、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特殊对象:主要是因病支出性急难性的困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因患重大病、罕见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边缘中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等临时救助对象。

2、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救助对象在我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优惠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医保有关规定结算。(注:救助对象需到人社部门在医保卡上作标识)

四、转诊

1、转镇江市外医院就诊

所有险种参保人员可直接到镇江市外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就诊,无需经本地医院办理转镇江市外就诊手续。

2、市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来我院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辖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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