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垦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_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江西省国有垦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有垦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国有农垦场区交通条件,加强和规范“十二五”期间全省农垦系统国有农垦场区公路(以下称农垦场公路)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投入我省国有垦区通乡(镇)和通建制村级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

国有农垦场通乡镇级公路是指县城通达相当于乡(镇)行政级别的农垦场区居民点或干线公路连接相当于乡(镇)行政级别的农垦场居民点的公路。

国有农垦场通建制村级公路是指由乡(镇)或相当于乡(镇)行政级别的农垦场居民点通相当于建制村行政级别的农垦场区居民点公路或干线公路连接相当于建制村行政级别的农垦场居民点公路。

第三条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农垦场为农垦场区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各有关农垦场应成立公路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农垦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垦场公路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国有农垦场应根据 “十二五”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库,编制当年的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当地交通主管

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农垦办,由省农垦办汇总核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

第七条国有农垦场新建通乡镇级沥青(水泥)路建设

工程项目技术标准应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路基宽度不小于7.5米;新建通建制村级沥青(水泥)路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技术标准,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八条国有农垦场通乡镇级的沥青(水泥)路建设项

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有农垦场通行政村级的沥青(水泥)路项目场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的格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由各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垦办。

第九条国有农垦场通乡镇和通行政村级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垦办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省交通运输厅批复。

第十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中采用二

级公路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公路项目应编制二阶段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余项目仅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国有农垦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的初

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批复并报省农垦办备案。

第十二条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国有农垦场

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十二五”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库;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中

央专项(车购税)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农垦场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管理和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中央专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并严格执行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批准开工后,省农垦办按项目建设进度

将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场,国有农垦场统筹的配套资金应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率先用于项目建设。具体资金拨付办法详见《江西省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六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要设立

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农垦场要做好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垦场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国有农垦场要加强农垦场公路建设工程施

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要严格

执行招投标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在同一场区范围内可以多项目一并“打捆招投标”。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应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国有农垦场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投标文件可参照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应当

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之前向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建设

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程序上报,由省农垦办提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建设

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三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应实

行工程监理制度。

农垦场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省农垦建

筑管理站组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

监理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建制村级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应当注重

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二十四条国有农垦场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度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的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项目月报表(附件1)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农垦办。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国有农垦场应按照批复的工可、年度计划、设计图纸和工程质量等内容要求及时组织项目交工和提请竣工验收。验收时,首先由国有农垦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向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申请初验,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参与进行实地初验,实地初验时应采用GPS+PDA的方式,采集拟验收路线及其新

建桥梁的线型线位,填写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路段及桥梁的属性表(见附件2)连同初验报告一并上报省农垦办;省农垦办按照省交通厅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正式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形成并通过《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3)。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完善,修复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后,各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将验收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后上报省农垦办。

根据农垦场区公路特点,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工程初验之前农垦场应及时向市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书。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项目工程初验。

省公路管理局对农垦场公路工程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省农垦办及时组织对农垦场公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对农垦场公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省农垦办报送的电子地图更新数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国有农垦场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目录》(附件5)的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资料由建设、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作内容收集整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骗取、截留、挪用、滞留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农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农垦场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省农垦办。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江西省农垦公路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表

2、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路段及桥梁的属性

表(表一)

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路段及桥梁的属

性表(表二)

3、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4、年度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汇总表一年度国有农垦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汇总表二

5、国有农垦场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目录附件:附件:

《江西省国有垦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江西省国有垦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