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旅游爱好者协会章程_旅游发展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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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旅游爱好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历史与旅游爱好者协会,简称历史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在共青团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历史文化与民族学院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管理的非营业性学生爱国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宣传、普及历史与旅游知识,让全院师生了解历史、懂得历史,并把旅游与历史文化有机的联系起来,以增强全院师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从而激发其爱国热情。
第四条 协会活动内容
(一)配合历史与旅游教育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举办历史与旅游知识讲座,历史报告会,专题讨论。
(二)不定期组织会员对周边历史旅游文化景点的考察,提高会员的历史旅游文化素质。
(三)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交流活动,提高科研学术讨论能力,并积极总结研究成果。
(四)创办会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设立会长一名,会长为协会的负责人。会长作为协会代表领导协会开展工作,签署重要文件,并协调处理内部机构开展工作,检查决议落实情况并对协会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向理事会提名会长、理事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名等。会长受理事会监督。
第五条 协会设置副会长一名,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监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5名
(一)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各部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提交会长、理事长
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或罢免提案;监督、审核各部门、分支机构工作等。理事长受理事会以及会长监督。
(二)理事会内部服从少数服从多数(如出现重大分歧由会长及理事长协商后做最终决策)的原则。理事会对会长、理事长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协会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并对协会的重大举措和活动有决策决 定权;制定与修改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表决会长的提名、理事长 的提名或提案,罢免会长、理事长及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
第七条 协会下设部门及职能如下:
办公室:负责协会各项资料的管理。设主任1名。实践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实施。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干事若干。
宣传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宣传,扩大协会的影响力。设部长1名,副部长事若干。
外联部:负责活动经费的筹集。
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设部长1名,设会计、出纳各1名。
第八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理事及各部门部长的选举及任期:
(一)会长及理事长:由上一届会长和理事长各提名1-3名候选人,经理事会讨论,经2/3或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如只有1名候选人,对其进行投信任票,当票数少于半数时,则要重新提名。会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理事长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理事:新一届的理事由上一届每一位理事提名1-3人,交由理事会讨论,经2/3或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需要连任,需要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上级部门批准。
(三)部长:部长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讨论,经2/3或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任期一年,不得在原部门连任。
(四)会长.理事长.理事因其他原因需要离职的要书面申请经过理事会的同意方可离职。
第九条 若干部、干事要求退会,需要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协会的干部干事应该具有良好的团对精神,以协会利益为先,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建设协会形象;抵制有损协会利益、协会形象的言行。有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成员,视其情节严重予以处罚;言行恶劣者,由理事长向理事会提交罢免提案。
第三章 财会制度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协会资产包括经费及其他固定资产,合法完全所有。协会资产专用于协会组织机构的业务开展,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定期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接受有关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公布。
第十四条 协会的开销由经手人持发票(面额较小可用收据),经会长签字到财务部报销。会长的发票由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于因某些原因未能开发票者,则由会长出具证明,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对于出向不明的款项,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员分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在校爱好历史与旅游的学生为主,以及爱好这方面知识的社会人士。
荣誉会员:对协会做出贡献较大的学院和社会知名人士,经过理事会的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六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未受过任何重大处分。
(二)积极拥护并承认《历史与旅游协会章程》并遵守有关条款。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活动;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年度优秀会员的评选;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二)如期凭会员证参加会员大会;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并在特定场合出示会员证;
(四)向协会反应、反馈有关的真实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 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损害协会形象的言行,一经发现由理事会讨论是否予以除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涪陵师范学院历史与 旅游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历史与旅游爱好者协会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