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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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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管培训内容

一、内管工作的意义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内管工作的目标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行为,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化、日常化、规范化,促进‚两烟‛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所有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

三、监管执行主体

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四、被监管主体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五、监管内容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专卖规定的情况。

1、对从事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企业专卖管理监督重点:

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与烟农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积,不得超计划收购;

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收购价格,按照规定确定烟叶等级,按照合同收购本辖区自产烟叶,禁止跨区域收购,禁止压级压价,禁止提级提价;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烟叶购销合同,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调拨,禁止将烟叶调拨给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烟草公司禁止向省外调拨销售烟叶。

2、对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生产企业专卖管理监督重点: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购进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所需的烟草专卖品,禁止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所需烟草专卖品;

按照计划组织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的生产,生产卷烟必须打码,禁止超计划生产或瞒产;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的购销合同,出库卷烟必须扫码,禁止将卷烟、雪茄烟、烟丝销售给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将烟草薄片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报废的烟机、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禁止擅自销毁、处置报废的烟草专卖品。

3、对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专卖管理监督重点: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卷烟、雪茄烟购销合同,禁止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所需烟草专卖品;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雪茄烟,必须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禁止超出许可范围销售,禁止违反价格规定销售,禁止将卷烟、雪茄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入库必须扫码,禁止虚假确认。

4、对从事烟叶复烤加工企业专卖管理监督重点: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复烤烟叶加工合同,禁止无合同、超合同加工;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加工合同,复烤烟叶按加工合同交付给委托方,禁止经营烟叶。

5、对从事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专卖管理监督重点: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合同,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禁止将所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报废的烟草专卖品,禁止擅自销毁、处置报废烟草专卖品。

6、对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专卖管理监督重点: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禁止假出口,防止出口倒流,防止出口的烟机、烟叶等烟草专卖品流入境外制假窝点。

六、市局内管工作职责

组织县级局做好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每季度对所属县级局专卖内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地市公司本级以及所属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日常监督;

每季度向省级局报告一次专卖内管工作,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省级局,按省级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负责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局交办和其他需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七、内管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界定

(一)卷烟购进环节中涉及的问题及定性意见 1.超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的有关问题;定性意见:违法行为。

2.无合同、超合同(数量、品牌、规格)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3.超计划(省公司)指标购进卷烟;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4.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卷烟;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5.所购进的卷烟(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入库前扫码并做实物到货确认;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6.涉及‚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没有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或没有及时进行‘实物确认’或对购进的卷烟做虚假确认的‛有关问题;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7.在微机上做到货确认的数量跟准运证所登记数量不一致,又没有详细的原因说明;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8.卷烟到货后,发生异常现象,没有及时向省局专卖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作相应的处理;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二)卷烟运输、仓储等环节中涉及的问题及定性意见 1.无证运输卷烟的有关问题;定性意见:违法行为。①未办理准运证;②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③重复使用准运证;④货证不符(超出或者少于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⑤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准运证;⑥持有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⑦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2.每日配送的卷烟数量与当日卷烟分检量不相符,又没有详细的原因说明,或误差的原因说明不合理;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3.随机抽查卷烟库存量与帐面库存量不相符的,又没有合理的原因说明;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三)卷烟销售等环节中涉及的问题及定性意见 1.购进的卷烟没有运回本辖区销售,而是就地或半路转手倒卖;或者将卷烟销售给本辖区外的卷烟零售户等问题属于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地域范围经营卷烟;定性意见:违法行为。

2.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者虚拟的客户供货;定性意见:违法行为。

3.购进的卷烟没有100%落地、100%入网、100%落户销售;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4.超出设定的零售户等级最高限量及允许的调整幅度向卷烟零售户提供货源;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5.通过拆单分摊、假入网等方式销售卷烟;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6.低于统一批发价向零售户供货;定性意见:违规行为。7.向零售户集中送货,或协助零售户之间代订货、代串货;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8.允许同一电话号码为多个无关联零售户订货,或使用一个银行帐号或通过‚一卡多刷‛(一个POS机结算卡、银行卡、银行账号一天内多次刷卡)为多个无关联零售户结算卷烟货款;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9.在允许的‚补货‛次数外,一天内多次订货,且所补定的卷烟品牌、规格相对集中、数量较大的,可视为不正常的‚补货行为‛;定性意见: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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