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_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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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抢修,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局)的行业管理,配合搞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村公路的水毁抢修、绿化、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配套完善与季节性路基整修,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村道,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危桥整治工程,要优先安排。

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在做好原始资料的调查、统计、建立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做到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查汇总全市综合平衡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审核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按照省厅计划管理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后审批并

各县(市、区)工程进度提交养护工程费用拨付意见,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各市公路管理局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安排,严格按照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来组织工程实施,达到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第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应统筹区域路网布局,按照养护资源效能最大化原则,对区域路段进行打包,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取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揽合同任务,签订单价合同,计量支付,各县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合同应向市公路管理局报备。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按照下达批次和工程性质进行打包,打包工程按一个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常驻工地,代表项目法人履行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

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或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在不减少工程规模和降低标准、不增加费用,便于施工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经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变更除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外,对于以下设计变更也应上报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批:

(一)路面结构类型增加、减少或厚度变化;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50万;

(三)设计变更需动用批准预算中的预备费。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时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审批单位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实行交、竣工合并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确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接

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并向省公路局报备。

省公路局邀请有关设计、施工方面专家及专业检测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对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建设程序、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交通保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全省公路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省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项目法人信用等级考核,同时对所有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公布,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养护工程从业中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考核。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记录,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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