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与正常礼尚往来的区别_贪污与受贿罪区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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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正常礼尚往来的区别

案例:“某县教育制度改革,一些教办的工作人员面临重新分配,当时在教办工作的胡某、江某找到时任该县教育局局长的蒋某,希望能在教办撤销前调往县城工作。在蒋某的帮助下胡某、江某被调往县城两学校任副校长。不久,胡某将3万元的谢礼送到蒋某家中,江某也将2万余元的谢礼送给蒋某。春节期间,二人又先后以送礼感谢的方式,给蒋某各送去了2万元的感谢费。侦查中蒋某辩称,自己与二人是同学,平时关系很好,经常有往来,自己也给他们送过数额不等的礼金、礼品,上述钱款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是受贿。”表面上蒋某与四人之间平时是有人情往来,但实际上述9万元钱是因为蒋某帮四人调动工作后四人送给蒋某的感谢费,不是人情往来,而是一种权钱交易,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俗话说:礼下与人,必有所求。不管礼金以何种名义出现,都掩盖不了送礼者希望通过馈赠,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施加影响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切实认清礼金的实质,面对“红包”礼金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哪些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哪些是冲着你手中的权力而来,对后者,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切不可心存侥幸而跌入陷阱。笔者来为大家梳理受贿罪与正常馈赠行为的界限: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和对以往的业务表示“感谢”给予的钱款,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和对以往的业务表示“感谢”给予的钱款,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完全是权钱交易,是一种受贿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与职务有关的人情礼金的,构成受贿罪。甄别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

3.被告人收受他人给予的基于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财物的,不属于礼尚往来,系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回报的,构成受贿罪。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节日礼金构成受贿罪。行贿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而送礼金希望得到关照,受贿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非法收受行贿人财物,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关系,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

5.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赠与物品明显超出人情往来正常范围的,可构成受贿罪。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明显超出朋友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可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我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亲朋好友之间礼尚往来,通常会伴有财物或礼品馈赠,这是联络感情的正当行为。受贿罪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接受馈赠、礼品有时候在表面上颇为相似,司法实践中人情往来也常常成为行为人否认受贿的借口。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分受贿与正常的礼尚往来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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