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信访工作流程_信访维稳工作流程图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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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信访工作流程

为了依法保护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执行申诉渠道,规范执行申诉信访秩序。根据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重庆市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申诉信访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申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应当以人为本、实行有理推定,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有诉必理,立足于解决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力促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三条 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设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岗位,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执行申诉信访。

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工作人员应当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执行人员中选派。

第五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处理执行申诉信访人提出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开展

执行申诉信访答疑;

(三)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及其信访部门、本院院长督办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四)依法办理执行监督、协调案件;

(五)开展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调查研究;

(六)处理其他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第六条 设执行申诉信访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应对外公布。

第七条 建立执行申诉信访的局(庭)长定期接待日制度,每周二为局(庭)长定期接待日,并实行预约接访、网上接访等多种接访方式。

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 执行局(庭)长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赡养、抚养、扶养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带案下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九条 建立健全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对本辖区内的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负总责,执行局(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执行申诉信访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应及时接待、登记。

信访人基本情况、时间、要求、第一接访人等应登记入信访台账和录入执行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对执行申诉来信,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局(庭)办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

况紧急的,应即时办理。需要书面答复的,应按公文程序办理;需要口头答复的,可以电话答复,也可以约见来信人,并做好接访笔录。

第十二条 对执行申诉来访,应区分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来访人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措施、执行文书进行释疑的,原则上应当场解答;当场或当日不能答疑的,7日内主动联络上访人并负责答疑,但来访人要求延期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来访人要求局(庭、处)长接待的,局(庭、处)长应当接待;要求院领导接待的,按预约接待处理,3日内答复来访人。

(三)多名上访者就同一案件或事项来访的,应当要求来访者推选代表3-5人。

(四)对越级上访的,必要时通知下级法院派人到上级法院共同接访。

(五)对无理缠访的,首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息访。

处理执行申诉来访应当做好接访笔录,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通知来访人提交书面证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等资料。

第十三条 执行申诉信访电话应由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和解答。

第十四条 来信来访反映具体执行机构怠于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3日内转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来信来访请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受理法院

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并答复。

第十六条 来信来访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转执行裁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来信来访反映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登记后转执行廉政监察员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申诉信访反映的问题重大、紧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重庆市法院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处理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法院执行局,不得瞒报、缓报。

第十九条 执行申诉信访人对已经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处理过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作终结信访处理,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备案,将情况通报有关机关。

作终结信访处理的应立卷归档,档案中应有申诉信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历次信访的处理记录、接谈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终结信访报告以及善后处理工作材料。

第二十条 应按月对执行申诉信访进行统计,季度分析,深入查找信访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书面报送上级法院执行局。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重复上访、群体上访、到市进京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办理,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上级法院督查、督办不力,拖延纠正执行错误的;

(三)将执行申诉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打击报复执行申诉信访人的;

(五)执行申诉信访部门及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人员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纳入法院执行工作目标考核;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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