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承包人索赔_水利工程建设索赔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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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做好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的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所发生的新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词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箅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核。

4)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进行。

5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结清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 接受承包人提出 的任何索赔事项。发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的索赔事项和依据,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6.7.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 合同事宜。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应及时报发包人,促使工程尽快恢复施工。

2)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澄清和认定等工作。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7.4 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6.7.5 工程保险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补办;若承包人拒绝办理,监理机构可提请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经协商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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