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质调查院绿色勘查管理办法_青海省水文地质勘查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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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调查院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勘查开发年活动的通知》(青国土资[2016]83号)文件精神及《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矿办[2016]26号)要求。为大力推进我院矿产资源勘查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院地质勘查工作有效开展,特制订绿色勘查管理办法。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131”战略部署,科学谋划地勘工作。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切实做到在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工作,促进地勘工作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2.工作目标

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科学部署地质勘查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将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放在同一水准提出明确要求,并自觉执行“五同时”原则,即地勘工作与生态保护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按照绿色勘查工作要求,层层落实绿色勘查责任,建立院、专业所(中心、公司)、项目组、职工及外协探矿工程施工单位全员参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部署和检查考核力度,确保在地质勘查整个过程中,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使地质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或扰动降到最小。3.组织机构

成立院绿色勘查委员会。主

任:吴正寿

副主任:温得银 林文山 王秉璋

成员:徐卫芸 霍志强 王树林 古剑平 常 涛 金长城 薛万文

宋泰忠 鲁海峰 王建军 张 焜 李善平 白宗海

职 责:

(一)研究绿色勘查的有关政策,部署、指导和协调全院绿色勘查工作。

(二)研究全院绿色勘查的重大决策,解决绿色勘查中的重大问题。

(三)推动全院绿色勘查发展和文化建设。

(四)制定和完善绿色勘查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事项。

(五)负责全院绿色勘查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制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生产保障部,负责处理绿色勘查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温得银 副主任:金长城

成 员:曲德军 胡永凯 浦 杰 方 钊 4.绿色勘查工作职责 4.1院长的职责

4.1.1对本单位的绿色勘查工作全面负责。按照绿色勘查责任制要求,与所属二级单位或出资单位负责人签订绿色勘查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绿色勘查各项措施。4.1.2负责审批本单位各项绿色勘查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1.3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听取绿色勘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绿色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绿色勘查工作和绿色勘查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4.1.4审批并督促落实院绿色勘查教育计划,着重抓好全员绿色勘查教育,以及领导干部绿色勘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绿色勘查意识。4.1.5对存在的绿色勘查隐患,必须加大绿色勘查投入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严防事故的发生。4.2主管绿色勘查副院长的职责

4.2.1对本单位的绿色勘查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绿色勘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进行全员绿色勘查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中层干部的绿色勘查管理知识培训,以及新职工(含新分大学生、复转军人、新上岗(转)岗职工、临时用工)的绿色勘查教育培训工作等。

4.2.2督促所属专业所(中心、公司)、项目组建立健全绿色勘查规章制度,做好绿色勘查“五同时”等各项基础工作。

4.2.3直接领导本单位绿色勘查管理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绿色勘查工作会议,研究布置绿色勘查工作,及时解决绿色勘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推动绿色勘查工作的深入发展。4.2.4组织并带队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院绿色勘查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定措施、定责任人、限期解决。4.2.5审查批准绿色勘查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年终做好绿色勘查工作总结考核工作。4.3分管其它工作副院长的职责

4.3.1做到“管生产必须管绿色勘查”,直接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绿色勘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3.2督促检查分管的各职能部门落实绿色勘查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勘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4总工程师的职责

4.4.1做到“管业务必须管绿色勘查”,积极推广绿色勘查方法、技术手段。

4.4.2安排部署地勘技术工作时,要同时督促落实有关绿色勘查措施。4.4.3在审查批准地质勘查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设计时,应同时包括审查绿色勘查内容。4.5办公室的职责

4.5.1负责传达绿色勘查文件及会议精神,协助绿色勘查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5.2参与对绿色勘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工作。4.6总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

4.6.1负责指导院属各单位绿色勘查工艺技术方法和措施的落实工作。4.6.2参与对绿色勘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工作。4.7党群办(工会)的职责

4.7.1负责开展有关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提高全员绿色勘查意识。4.7.2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4.7.3参与对绿色勘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工作。4.7.4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加大绿色勘查的宣传力度。4.8生产保障部的职责

4.8.1与院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绿色勘查的规章制度。4.8.2参加项目设计的绿色勘查方案审查。

4.8.3负责对院属各单位绿色勘查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对地勘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绿色勘查要求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整改。

4.8.4负责绿色勘查培训实施工作,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4.8.5组织对绿色勘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工作。4.9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4.9.1负责将绿色勘查培训纳入单位职工培训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新、转岗、复岗职工和临时用工的绿色勘查教育培训工作。4.9.2认真做好职工(含外聘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明确双方在绿色勘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4.9.3参与单位对绿色勘查考核工作。4.10经济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4.10.1按照规定及绿色勘查工作要求,负责审核、安排绿色勘查所需的经费投入,并督促检查投入使用情况。4.10.2参与对绿色勘查项目的考核工作。4.11其他部门的职责

4.11.1负责落实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解决绿色勘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12生产单位(各专业所、中心、公司)的职责

4.12.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持久地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培养人人心中有环保的意识。

4.12.2督促项目组编制绿色勘查措施方案,纳入地勘工作设计方案中进行审查。

4.12.3成立以主要领导负责人为组长的绿色勘查领导小组,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检查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现现场不能解决或对已造成破坏环境的问题,以文字形式立即向院反映。

4.12.4做好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

4.12.5把生态环境保护与院地勘工作质量、成果、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野外工作检查的同时要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情况。4.12.6每年在野外现场召开环境保护专题会议3次以上。

4.12.7负责对修路和槽探等工 程进行绿色勘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督管理。

4.13野外项目组的职责

4.13.1项目组必须建立和完善绿色勘查组织。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勘查区内的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减到最低,项目组成立绿色勘查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任组长,成员包括工程施工监管员、炊事员、驾驶员。

4.13.2项目组根据院绿色勘查的安排,定期召开专项会议,对取得的绿色勘查成果加于巩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治。并将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各个方面制定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绿色勘查责任落实到人,具体职责如下:

绿色勘查组长:全面负责项目绿色勘查工作,组织项目组人员学习、贯彻绿色勘查的各项要求及措施,检查绿色勘查措施落实情况。工程施工监管员:负责监督修路、槽探、硐探施工后的回填和植被恢复工作。尽可能减少修路、槽探、硐探施工土方渣石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少水土流失。

炊事员:负责生活区生活垃圾、生活用废水、废油的分类清理工作,保证生活、工作垃圾按环保措施要求处理。

驾驶员:对车辆行驶、保养按照绿色勘查要求开展工作。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院绿色勘查工作的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探矿工程施工、勘查设备搬迁、运输便道修建、钻机泥浆环保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地勘工作中环境保护方案和目标任务,层层落实绿色勘查责任,培育绿色勘查行为,推进绿色勘查工作。

(二)实施绿色勘查过程中,要求院属各单位和外协探矿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绿色勘查工作职责,及时与广大职工共谋良策,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干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氛围。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地质勘查项目重型工程进工区施工前编制重型工程施工设计,在地勘项目设计书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章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工作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

(四)地勘单位对选择的施工单位在进驻工区前签定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合同方式来约束施工单位、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如探矿工程、修路尽量保留、保护好原有的植被;营地建设尽量避免破坏植被,车辆沿固定路线行驶等。

(五)野外项目组和施工队均要配备适应野外的垃圾箱,对垃圾分类后进行存放,便于对不能降解的垃圾运往县城处理。

(六)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性。严禁捕捞鱼类,严禁猎捕鹰、旱獭等野生动物,严禁砍伐灌木、林木,严禁采挖虫草及其它中药材,严禁触犯风俗习惯禁忌。

(七)按规定兑现草山补偿费。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协调下,按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给牧民一定的草山补偿费。

(八)树立“施工一地、便民一方”理念。与驻地周围群众建立和谐关系。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当地群众宗教信仰。力所能及为驻地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

(九)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项目分队适时对驻地周围群众宣讲《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地勘政策法规,正面宣传解释地质勘查工作与生态保护的兼容性、互补性及国家战略资源勘查储备的重要性。

(十)注重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各地勘项目要密切观注网络舆情,防止境外敌对势力诱导和误导当地少数闲散人员干扰地勘项目工作正常开展。若有发现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国土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疏导,避免发生冲突。

(十一)正确处理外部环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外部环境及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反映,依靠当地政府解决问题。

(十二)加强探矿工程绿色勘查措施落实。科学部署探矿工程,优化工程布置方案,钻探工程需设泥浆沉淀池,工程完成后要及时封堵钻孔。对钻探工程碱性和有毒有害泥浆与泥浆沉淀池在完成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填埋和平整恢复;坑探、井探工程需设临时排石场,排石场要采取截水沟、拦石坝等水土保持措施。并对排石场、坑道口进行植被恢复。槽探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槽探回填、恢复表层土壤植被等。

(十三)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强化车辆管理,把道路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放在突出位置,车辆、机械设备通行时,预先勘查通行路线,选择影响生态环境轻微的路线,车辆沿固定路线行驶,严禁随意开辟新路线和碾压草场。

(十四)加强项目组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管理。项目组驻地应选择在地势平坦、植被稀疏或无植被地段搭建帐篷,在远离水源地点修建旱厕,建设垃圾集中堆放点,定期进行清理、掩埋。驻地撤离时,进行出场清理工作,并进行恢复。

(十五)加强河流水系环保监管。勘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机械冲洗废水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必须经过必要处理。河流两岸不得堆放易被雨水冲刷淋溶的物体。不得将垃圾、电池、油污染污、果皮、纸屑等杂物倒入河水,以免污染水源水质。

(十六)加强林区草场防火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防火知识,增强野外林区草场防火意识,建立防火应急预案。严禁在草场和森林地区违规动用明火,爱护工作区的一草一木。

(十七)油污污染环保措施。在勘查期间应防止造成油污染,含油废物和受油污染土壤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十八)钻机施工中泥浆材料应集中堆放,专人管理,严禁将废弃泥浆随意丢弃,防止动物舔食,造成植被破坏和动物伤害。

(十九)修路及钻探施工过程中,必须在工作现场设有环境保护措施制度牌。

六.绿色勘查检查和验收

绿色勘查检查和验收由院管理部门、生产单位(专业所、中心、公司)分级实施。院级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生产保障部牵头,总工办、财务、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所有野外地勘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七.绿色勘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生产单位、项目组、外协施工队绿色勘查教育培训及绿色勘查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绿色勘查“五同时”的落实情况和绿色勘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探矿工程、修路工程、交通运输、驻地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河流水系保护是否按照绿色勘查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保护。

(四)检查尊重当地民族习俗,构建和谐地勘环境,科学作业和文明施工情况。八.考核与奖惩

(一)院属各单位要将绿色勘查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工作。

(二)院绿色勘查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绿色勘查考核成绩,评选出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并在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三)野外项目组在实施绿色勘查检查考核中出现一次不合格,年终不得参与安全先进评选。

(四)外包地质勘探工程队未按照院《外包探矿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据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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