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年劳动法自考真题【案例】_自考劳动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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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0年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真题案例题部分

【2002-10】

职工谢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1年1月,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毛利提成工资方法,销售人员每月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 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才可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 不发工资。谢某从2001年1月到5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取一分钱工资。谢某 认为公司不支付他2001年1月到5月的工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他这五个 月的工资。公司认为,谢某没有完成销售额,根据公司计提销售费用的包干方法,不计发谢 某的工资是完全正当合理的,因此拒绝了谢某的要求。谢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问: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3-01】

宋某是某印刷厂合同制工人,1996年1月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厂方以其视力不符合招工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宋某被该厂公开招用为合同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后,该厂发现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宋某的实际视力为0.2和0.3,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另外,厂方在试用期内发现宋某不能胜任工作,但是未作及时处理,厂方是在试用期满后,对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然后同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作了如下认定:宋某在体检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致双方订立了不真实的劳动合同,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保护。厂方发现宋某不能胜任工作时,未能及时作出处理,以致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已无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宋某由原激光照排车间换岗为纸箱车间,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

问:1.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2.本案能否作变更劳动合同处理?

某甲系某市汽车运输公司司机,自2001年8月起经常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02年2月12日,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甲交不出来,且又无故旷工26天。2002年3月15日公司以某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甲除名,除名通知于3月17日正式送达甲本人。甲接到通知后,多次找公司和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自己的确有病的证明,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遭到公司拒绝。甲于2002年6月2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此案例是否应该受理?为什么?

【2004-01】

于某是从四川来京打工的民工,2001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 约定于某每月的工资为380元,另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于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 元。别人告诉于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餐馆老板支付医药费和营养补助费,老板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某据此找到餐馆老板,但老板不 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就说好发生的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况且我们之间又没有签订 书面协议,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没有哪个单位会受理你的投诉。最后,老板将于某辞退。问:

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适用《劳动法》,于某与个人餐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老板的理由是否适当?不适当,虽然于某与餐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3.于某的要求是否适当?

于某可以要求餐馆支付医疗费用,因为餐馆未为于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因此发生意外的一切费用应由餐馆来承担。

李某是某市一家建筑设计院的职员,2001年8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该设计院工作,2003 年1月结婚,与妻两地分居。2003年3月李某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准;同年8月再次 提出休探亲假,领导让其再等一等;到11月李某第三次提出休假要求,此时设计院承接了 一项十分紧急的工程设计,工作繁忙,故院方没有同意李某休假。李某认为是个别领导故 意刁难自己,就留下一张说明擅自休假了。李某的行为确实给工作带来影响,因此院方决 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扣发探亲假期间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交涉无效,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请问:

1.李某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理由是什么?

2.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如何裁决?

1. 李某能享受探亲假,因为按照探亲假的相关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 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往 返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 位负担。

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做如下的裁决:设计院返回给李某扣发的探亲期间的 工资并予以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李某承担因擅自离岗对设计院造成的直接损 失的后果。

【2005-01】

李某,15岁,2001年7月被某企业录用为合同工人。2002年5月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操作 规程,被刨床刨掉了三根手指,经治疗后再植失败,成为残疾。厂方当时预付了一部分医治 费后,拒绝再承担其余的医疗费。李某的父母提出李某的年纪不大,现在手残了,厂方能否 给予补贴,并留李某继续在该厂工作。厂方完全拒绝,认为李某受伤是由于其违反操作规程,责任应自负,厂方已承担了相当的医疗费用,故不再负责。李某的父亲代其子向县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给予公正的裁决。请问:

厂方有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理由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如何裁决?

【2005-10】

大学毕业生李某,现在准备签深圳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主管告诉他每周工作6天,星期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你认为合理吗?为什么?

蒋某系浙江省某公司的剖层机操作工,具体工作是用剖层机将PE板一剖为二。此项工作一般由三人协同操作,一人在机前送料,两人在机后接料及整理,蒋某是机后操作工。不久前,机前操作工因事外出,蒋某遂到机前操作,上午9时左右,不慎被剖层机割伤右手(后伤残鉴定为6级)。蒋某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公司称,蒋某系机后操作工,到机前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并且擅自开机,系蓄意违章行为,不能定为工伤。

你认为蒋某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2007-01】

女职工郑某于2003年11月初生育,生育后不久便于2004年2月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2004年7月末,郑某患病住院三十天,出院后仍不能从事销售工作。A公司以此为由,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解除郑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必须于9月30日前办理各种手续。

请问:A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007-10】

陈某是内蒙古一家铁矿的正式工人,在破碎车间担任调度员工作。2004年4月28日19时,即在正常下班时间(4月28日20时)的前一小时,陈某所负责的值班工作由班内别的同 志接任,这时也是他们这个班工作接近结束的时候。陈某和另外几个岗位工人像以往一样,先后去澡堂洗澡,准备下班。这个澡堂是单位专门为解决本单位职工因破碎车间粉尘太大而 建造的。陈某洗澡后出来坐在沙发上。后边进来洗澡的几个工人突然发现陈半身不能动弹,随即将其送到白云铁矿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因该医院医疗设备、医生技能等原因导致急救没有成功,陈某于4月29日上午8时身亡。

请问:陈某能被认定为工亡吗?为什么?

【2008-01】

李某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到月底总需要加班,而第二天又必须准时上班,所以李某经常会在加班后第二天的午饭后小睡一会儿。6月底加班那几天,李某照常趴在办 公桌上打个盹,时间约半个小时,他认为这样会提高下午的工作效率。哪知道忙月底,到 7月初,李某被该企业人事部门通知已被开除,并且说是企业领导经过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在发给李某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上,列举出李某在6月份睡觉的次数和时间,并在最后注明: 经过多次口头警告,仍不思悔改,已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企业领导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做出开除的决定。

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8-10】

赵某是某汽车修理厂的职工,1999年3月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进入该厂工作。但是该厂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一直不好,因资不抵债,该厂于2001年5月宣布破产,赵某也因此失业。从赵某进厂到该厂破产,该厂一直为企业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请问:(1)赵某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

(2)如果可以享受,其享受期限是多长?

【2009-01】

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2000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 到法庭作证,姜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姜某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虽然最终

批准了姜某的请假申请,但是扣发了姜某当日的工资。一向任劳任怨的姜某在同事的指点下,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仲 裁机构责令食品公司补发被扣的工资。

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为什么?

【2009-10】

女工张某是某塑料加工厂的职工,2005年进入该厂工作。该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承包条件中规定,职工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定额,完不成任务扣发工资,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2006年底张某结婚,同年怀孕,并于2007年生下一女。在张某怀孕期间,该厂以其不能按时出勤为由降了一级工资,张某在怀孕后期已不适宜从事原来加工工作,曾提出能否调整其工作,该厂以人手紧张安排不开未予调动,并以经常请假为由扣发张某部分工资。在其休产假期间只发给张某相当于基本工资的80%生活费。对此,张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请问: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010-01】

李某是某市一家设计院的职员,200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该设计院工作,2007年1月结婚,与妻子两地分居。2007年3月李某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批准;同年8月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让其再等一等;到了11月李某第三次提出休假要求,此时设计院承接了一项十分紧急的工程设计,工作繁忙,故院方没有同意李某休假。李某认为是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所以李某留下一张说明就擅自休假了。李某的行为确实给工作带来了影响,因此院方决定给予李某警告的纪律处分,扣发探亲假期间工资,探亲路费不予报销。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交涉无效,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请问:该设计院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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