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级案例分析练习题_案例分析练习题1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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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级案例分析练习题

1、《文艺报》编辑、著名文艺评论家熊元义到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讲学,和学生探讨流行文化相关话题。熊元义提到,“白毛女应该嫁给黄世仁”的观点近来在年轻人中流行,这表明,人们已经由20世纪40年代对群众疾苦的同情演变为当今对权钱的膜拜。现场,“90后”女生小谢站起来说:“如果黄世仁生活在现代,家庭环境优越,可能是个外表潇洒、很风雅的人。加上有钱,为什么不能嫁给他呢?即使年纪大一点也不要紧。”还有同学说:“现在大学生找工作这么难,嫁给黄世仁,等手里有了钱,可以再自我奋斗,实现自己的理想,这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当年的白毛女也可以这样规划自己的人生,可她偏要和黄世仁对着干。”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大学期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理想信念。

2、天津市社科院 59 岁的副研究员郝麦收与他的独生儿子签订了一纸 “ 父子协议 ”。协议条款简单明了,说到底就是两句话:儿子要全部自立承担自己的高等教育经费、谋业、创业、结婚成亲、培育子女等一系列人生大事;父母要全部自立承担自己的养老费、日常生活料理等各种事宜。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给郝麦收去信去电,咨询、提问、探讨、责难的,不计其数。郝家的 “ 父子协议 ” 引起最大异议的是它似乎有违儿女赡养老人的中国传统的孝道。

有人给郝麦收写信说: “ 你们和儿子订一份这么 „ 硬 ' 的协议,等你们老了之后,儿子真不管你们了,你们的晚年该多么凄凉!” 更有人直白地问郝麦收: “ 以后的孩子还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呢? ” 郝麦收肯定地回答: “ 有义务,但主要是对社会养老的义务。” 郝丁说: “ 因为这份协议,我更敬重、更敬爱我的父亲,因为他给了我一种现代社会为人父、为人子、为一个人的重要理念,那就是 „ 责任 '。

(1)你对这纸 “ 父子协议 ” 有什么看法 ?

(2)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 ?

3、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徐本禹放弃直接攻读研究生的机会,志愿到偏僻荒凉的贵州山区支教两年。有人认为,徐本禹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可以充分体现他的人生价值;也有人认为,徐本禹如果继续读研深造,可以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此举得不偿失。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如何理解人生价值的?

4、2009年10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在荆州长江宝塔河江段江滩上的两名小男孩,不慎滑入江中。正在附近游玩的长江大学10余名男女大学生发现险情后,迅速冲了过去。因大多数同学不会游泳,大家决定手拉着手组成人链,伸向江水中救人。很快,一名落水男孩被成功救上岸,另一名男孩则顺着人链往岸边靠近。就在这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人链中的一名大学生因脚下沙陷而松手,水中顿时乱成一团,呼喊声一片。这时,正在宝塔河100米以外的冬泳队队员闻声赶来施救,冬泳队员杨师傅、韩师傅、鲁师傅等人陆续从水中救起6名大学生,而陈及时、何东旭、方招等3名大学生却消失在湍急的江水中。

(1)结合人生价值问题,谈谈你对此事迹的感想。

(2)如何评价人生价值?

5、小张和小刘是某高校一年级的两位同学,小张来自偏僻的农村,考入大学是他第一次走进大城市。面对其他同学,小张总有一种自卑感,因为他说一口方言味极浓的“普通话”,1因为他的衣着太俭朴,因为他没有见识的事情太多,为了不被他人瞧不起,小张就尽量避免同其他人交往,结果,同学们都觉得他很“怪”,慢慢地也同他疏远了,小张为此也很痛苦,不知如何是好。而小刘则出身于高干家庭,优越的环境,使得她从小就“个性”十足,进入大学以后,她仍然“保持本色”,从不顾忌别人的情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为此也得罪了一些同学,有同学觉得小刘太以自我为中心,“太狂”,不愿同她交往。小刘觉得很委屈,因为她觉得自己从来没有恶意。

(1)如果你处在小刘、小张的位置,你会怎么办?(2分)

(2)假如小张、小刘是你的好朋友,他(她)向你倾诉了他(她)的烦恼,作为好朋友,你会怎样帮助他(她)摆脱目前的困境?

6、2009年1月8日,北京联合大学大四女生小月参加考试。监考老师发现小月的左手上写满公式,让小月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其存在作弊行为。小月拒绝签字,并将自己的试卷撕毁,准备离开考场时被老师阻止。情绪激动的小月推开窗户纵身跳楼,从四楼坠入三楼阳台,全身多处骨折。

(1)当前,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人甚至戏称考试作弊已经成为一种“校园文化”,你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2)诚信乃立人之本,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诚信的理解。

7、我国的一个留学生在德国留学时,每天都要乘地铁,慢慢地他发现德国的地铁没有检票口,他在一次乘车时没有买票,结果没有任何人找他麻烦,他暗自庆幸。于是在后来的日子里,又有几次没有买票,毕业后他以各科全A的成绩去德国各大公司求职均被拒绝,他只好降低自己的求职条件,可是仍不被聘用。在一次求职失败后,他愤怒地质问拒聘自己的人事主管自己成绩优异而不被录用的原因,在他一再的质问下,对方只好说出:非常遗憾,由于您的社会信用上记录着您曾乘地铁没有买票,因此我们不能聘用您。

请你用所学理论谈谈对此的看法。

8、2003年11月5日,位于杭州钱塘江畔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举行了简单而隆重的启动仪式,宣布道德银行正式成立并运行。全院所有大

一、大二年级的学生都被吸纳为储户,其他学生也可以自愿申请开户。深蓝色封面的“道德银行储蓄卡”样式与常见的银行储蓄卡相似,有户名、账号及存入、支出、结余等栏目,不过“币种”一栏却写着“道德币”三个字。按照“道德银行”的评估细则,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各类好人好事都可获得相应的“道德币”。比如义务献血一次,登记在“储蓄卡”上就是2万元“道德币”。除了负责存款的存储部外,银行还设立了支取部。如果出现各种违纪行为,就必须处以2――10万元不等的扣款。此外,当“储户”自身有需求时,也可凭卡向“银行”支取,比如“储户”可根据其做好人好事所积攒下来的“道德币”向“银行”申请相应的帮助或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优先帮助和待遇包括:享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优先考虑待遇;可申请获赠各类知识竞赛、学术讲座门票及获赠一季度的学科类报纸、杂志等。学期末,道德银行还将对“存款高额者”进行“十佳道德富翁”排名,并予以表彰和宣传。学生在道德银行中的储蓄等级还将被列为团内评优、学校评定奖学金的参考。

目前,学院已有3350多名大学生成为道德银行的储户,其中179位储户已获得第一笔“道德币”。

(1)你认为对道德和善行作出物质上的反馈是否应该?请说明理由。

(2)将道德银行扩展到全社会范围,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互助型社会的建立和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9、《南方都市报》曾登载过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外国游客在地推上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外国游客语言不通便上前当翻译并帮助他把价格砍到15元一斤。外国游客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中国人怎么帮着老外?!汉奸!”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10、“哎,小伙子把面吃完,把餐具带走„„”10月31日中午,北京某高校食堂,一名男生不顾食堂保洁员阿姨的呼唤,留下半盘炒面,头也不回地走了。

这一天,是世界节俭日,记者深入多所高校食堂,对100名大学生进行了采访,发现,多数被访的大学生都不知道“节俭日”的存在,因此“浪费照旧”。

而所有被访者也都坦承“大学生存在浪费现象”,而且女生浪费更严重,而男生浪费也多是因女友而起。

社会主义荣辱观告诉我们,应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谈谈你对这一点的理解。

11、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在原始笔录丢失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为彭宇确实撞到了老太,理由是如果没有撞到、为什么要去扶?为什么送老太去医院?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案件判决后,彭宇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有关方面的干涉下此案以双方和解结案。彭宇案在全国造成极大的影响,后陆续发生多起老人摔倒、而围观者不敢扶起的事件。

(1)谈谈你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2)如果你遇到摔倒在地上的老人,你会不会上前搀扶?

12、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到农学院招聘,小刘应聘成功,于今年1月8日到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资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恒紫金公司发给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

但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其在校期间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因此驳回了他的申请。小刘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并赔礼道歉。对此,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他无权索要工资。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

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小刘无隐瞒和欺诈情形,法院有理由确认他为劳动合同主体。

对于恒紫金公司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的说法,法院认为,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这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法院支持。

大学生在勤工俭学、求职中,势必会和用人单位打交道,如果发生矛盾冲突,就要凭借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在劳动关系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关的程序是怎样的?

13、鲁天(男)与谢微(女)与199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二人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2009年,谢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谢微怀孕已3个月。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本案中,是鲁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4、2010年3月23日上午7点20分,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重大凶杀案。一名中年男子手持砍刀,连续砍死砍伤13名等待入校的小学生,凶手当场被几位南平市民、教师合力抓获。截至记者发稿,这起凶杀事件已造成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重伤。当天中午,警方公布了初审结果。现年42岁的犯罪嫌疑人郑民生原是南平马站社区诊所医生,无精神病史,去年6月辞职,受审讯时称其作案动机是报复社会。

4月8日上午,福建南平“3·23”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郑民生在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郑民生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民生当庭表示上诉。

4月20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南平市中级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郑民生故意杀人上诉一案。经过2个小时的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郑民生的死刑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月28日上午9点6分,持刀杀死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被执行枪决。

自从“郑民生案”发生后,一些小学的防卫级别就骤然飙升,尤其是对放学的管理,戒备森严:警察配枪站岗,协警把门,教师护校队设置钢铁护栏,学生列队等待,家长接手后才逐一放行。

你如何看待这种校园防护的升级?

15、王某与华某(女)于1992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6年,夫妇俩想用此笔款在家乡开饭馆,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王某虽不太高兴,但还是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为什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为什么?

答:1. 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16、梁某因曾追求单位同事叶某遭拒绝,一直想报复,在2月14日情人节他匿名为叶某点了一首歌,愿她永远记住“小河边的那个晚上”,节目播出后叶某和她的男朋友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和叶某分手,!

问:梁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1、梁某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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