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核算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_电费风险防范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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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核算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业务描述
电费核算管理是从电费计算到电费审核最后形成应收的全过程管理,是供电企业保证电费回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整个电费管理工作的中枢和核心。
在电费核算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有:
1、电量电费计算
根据抄录的电能表读数计算抄见电量。
根据用户的抄见电量、定比方式、定比比例、定量值等参数计算定比或定量的电量。根据用户的主分表关系、主分表的分时情况计算主表的剩余抄见电量。
根据用户的转供关系、转供用户和被转供用户的分时情况计算转供用户的剩余抄见电量。根据用户的计量方式、变压器损耗参数、变压器运行天数和抄见电量等计算变压器损耗,并按规定进行分摊。
根据用户的线路特点、线路损耗参数、计量方式和剩余抄见电量等计算线损电量。
在计算抄见电量、定比定量、主分表电量、转供电量、变损电量、线损电量的基础上,根据已定义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各种结算电量。
根据用户的有功结算电量及该部分电量对应的目录电度电价计算目录电度电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代征电价及对应的有功结算电量计算代征电费。
根据用户变压器的容量或最大需量和国家批准的基本电价计算基本电费。
根据用户本月的实际功率因数、该用户所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及对应的功率因数调整系数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电量电费审核及发行
从实际功率因数、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基本电费、抄见电量是否异常,是否有电量无电费、无电量有电费,新装用户、变更用户的信息是否有异常,发生电量电费退补等方面对当月电费核算周期内的电量电费进行审核,确保电费不漏发、不错发,保证电费计算的正确性。在通过电量电费审核和异常处理完成后,对正确数据进行电费发行形成应收。
3、异常处理
对电量电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根据不同的异常情况进行相应异常处理,并记录核算的异常情况。
对电量电费结算数据的差错按差错类型加以统计分析,作为考核依据。
根据电费退补记录、异常工作单记录,按照时间、用电类别、电压等级、核算人、差错类别、抄表段、台区、部门、单位等分类统计差错笔数、差错金额、差错电量、差错率等,形成差错统计报表。
4、电费退补管理
因国家电价政策变动、用户档案信息错误、计量装置故障、抄表错误、计算差错等多种原因需要对用户追加、退减电量或电费,并由此产生新的电费应收信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3、《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按下列规定退补电费: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时不扣减基本电费。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于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4、《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抄表数据校核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及时审核新装和变更工作单,保证计算参数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电价、计量及计费参数等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资料 2 录入、修改、删除等作业,均应有记录备查。做好可靠的数据备份和保存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
电量电费核算应认真细致。按财务制度建立应收电费明细账,编制应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明细账与报表应核对一致,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对新装用户、用电变更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用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逐户进行审核。对电量明显异常及各类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用户应重点复核。
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信息系统软件修改、营销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类用户的计算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对电量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
5、我省现行电价政策(1)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
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
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
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2)大工业用电
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根据浙价资[2010]183号文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取消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类别,氯碱生产用电(包括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一律按相应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价格的90%水平执行。
(3)一般工商业用电
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以下或低压受电的普通工业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
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相同并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中小化肥用电。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商业用电,主要包括:
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
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4)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铁道、邮政、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临时施工用电;
邮政、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
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5)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
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省政府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三、风险点梳理
在电费核算管理工作中,由于相关工作环节或工作人员未完全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或电价政策做,导致出现了一些风险点:
1、未按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核算工作管理要求开展工作,造成电费差错的核算管理不规范的风险。主要包括:
未按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建立核算工作管理制度; 未建立电价等电费计算参数的设置管理规范; 未按工作标准要求集中开展核算工作;
未按核算工作标准规定正确进行电量电费的退补; 核算时限超过工作标准规定; 核算岗位设置不合理。
2、由于电费计算规则、电费相关参数错误引起的电费差错或电费损失的电费计算差错风险。主要包括:
电费计算程序的计算规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用户行业分类的确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户电价类别不符合现行电价政策;
用户的电源方案、计费方案、计量方案、受电设备方案等与电费计算有关的信息选择错误; 结构性的电价调整时,电费计算规则的变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业务流程处理或归档不及时,或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3、由于用户私自改变用电性质,造成对应的电费增加,平均电价增高,引起与用户纠纷的风险。
4、由于用户变更用电等情况,导致现场的情况与系统不一致引起电费差错的风险。
四、法律责任分析
五、防范与规避的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