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机发_小型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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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农机发[2010] 2号
2010年江永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抓好全县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县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
实施本预案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救人高于一切;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实施属地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一)、县、乡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县农机系统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县农机化局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中心由党组书记、局长李泳东同志任指挥长,副局长周秋生同志任副指挥长、各股站室负责人及监理站工作人员为成员,指挥中心办公室设
在农机监理站,由欧阳美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有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县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县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
速果断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故确认
(一)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多功能耕整机等
农业机械在本县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农机事故是指农业部《农用拖拉
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所界定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即重大
农机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特大农机事故:死亡三
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
四、事故报告制度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县政府
值班室和县安监局值班室及市农机化局值班室报告。
(二)农机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逐
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五、应急处理程序
(一)当得知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肇事呼救后,农
机化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与公安交警部
门密切配合。
(二)农机化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
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
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及时请公
安、交警派员参加。
(三)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县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
展工作。
(四)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化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
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农机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
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
行。
(二)对处理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将按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永县农机化局
2010年3月10日
主题词: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报送:市农机局、市监理所、县委办、县政府办、陈小平副县长抄送:县法制办、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