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集团知识产权分析_冠生园事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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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考核作业
冠生园集团知识产权分析
一、企业的概况
1918年,广东南海人,民族资本家冼冠生(原名冼柄生)开了一家自产自销糖果、蜜饯和各类糕点的食品店。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为冠生园。经营中,冼冠生非常注重广告宣传,所以没用几年时间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冠生园成为了上海滩上一个响当当的名字。1928年,冼冠生沿长江而上,到南京、武汉、成都等地开设了十几家分店,这些分店无论是经营的产品还是经营理念,均沿袭着总店的策略。解放后,1956年上海冠生园总店进行公私化合营,从此成为国有企业。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冠生园分店,也均被当地政府收编改造,从此冠生园们成为既无资产关系,也无业务往来的各自独立的企业,只有冠生园的名字被保留了下来。据调查,中国存在的冠生园分店大约有十几家。
冠生园创建于一九一五年,是一家有着近百年历史的中华民族名牌老字号企业,也是中国食品工业二十大杰出企业之一。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光明食品集团与国际跨国公司中信资本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别占股55%和45%。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中心新闸路,生产基地主要集中于上海星火开发区和青浦工业园区内。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冠生园”和“大白兔”两个中国驰名商标,主要生产和经营大白兔糖果、冠生园蜂制品、保健品、面制品、华佗十全酒、佛手调味品等五大类上千个品种的产品。集团主打产品:大白兔奶糖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产品,畅销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市场占有率第一位;冠生园蜂蜜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场占有率达到70%,瓶装蜂蜜是全球销量最大的品牌,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位;华佗十全酒有着五十多年历史,家喻户晓,享誉东南亚;佛手牌味精有着83年历史,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冠生园集团注册资金10亿元,年销售收入60亿元,效益连年增长,已为国家新创造了三个半冠生园。十年前,冠生园集团曾经开发和培育的营养型黄酒和酒成为中国黄酒行业发展的第三个里程标。
冠生园集团的科研机构为市级技术中心,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同时拥有多项技术发明专利。冠生园在全国各大省市建立了20多个销售中心。形成10000余个销售网点。与逾100家国外经销商建立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并在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
冠生园连续数年被评为全国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轻工行业优秀企业和上海市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
冠生园以“提升国人的生活质量”为宗旨,以“绿色、无边界、永续经营”为经营理念,秉承“品争冠、业求生、人兴园”的企业精神,实现“百年冠生园,百亿销售额”的奋斗目标,开创人类食品的美好明天!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三、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
冠生园集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是挺强的,从冠生园官网上的公司新闻可以看到冠生园对运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还是非常坚定的。以下两篇新闻均摘自冠生园官网:
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强化打假治劣工作
2013-05-09
5月7日上午由蓝雪总经理、吴坚副总经理亲自主持召开销售公司、资产管理、打假办、法律事务主管等参加的有关我司打假、法律诉讼、应收帐款清理专题工作研讨会。
会上,打假办刘捷英经理针对目前市场上假冒大白兔奶糖、冠生园蜂蜜的现状,汇报了我司《2013年打假工作方案》。初步选定江苏、浙江杭州、义乌、安徽合肥、广东广州、中山、东莞,湖南的长沙、湖北的武汉等地区作为我司糖果、蜂蜜重点打假地域;选定河南商丘、山西太原为方便面重点打假地域。集中今年九月份至明年春节期间开展打假工作。届时将兵分二路:一路至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另一路至江苏、安徽、山东进行打假。查处的重点将放在批发市场食品摊位、加盟店、私人合开的卖场,地域放在假冒侵权较为集中的苏、皖交界地区。在切实做好自身打假工作的同时,与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以委托授权的形式合作,开展更有效的打假工作。会议还听取并讨论、确定了有关法律诉讼、应收帐款清理等专项工作情况汇报。
最后,蓝雪总经理对《2013年打假工作方案》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强化打假治劣工作,对制假售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一个“打”字。在具体打假工作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实效,发挥联合打假的优势,扎实推进打假工作,还市场一片净土,还我司大白兔糖果、冠生园蜂蜜、面制品与其他产品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与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经济效益。
史志远
“冠生园”商标维权成功
苏州冠生园败诉 2012-02-24
冠生园诉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取证,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至此,为期10个月的百年品牌“冠生园”诉讼案告一段落,这也是目前国内老字号品牌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法院判定具体内容为: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冠生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立即停止“冼冠生是其创始人”、“百年老字号”、“百年经典”字样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立即停止冒用“中华老字号”的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立即停止在网站、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冠生园”字样,冒用“冠生园”品牌与他人合作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6、被告在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和《苏州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从“冠生园”商标注册证上显示,冠生园在食品相关的第29、30、31、32大类上拥有多个“冠生园”商标的注册,相关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了面包、糕点、月饼、面粉制品、糖果、巧克力、蜂蜜、调味品等,至今已有多年历史。“冠生园”商标先后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食品工业二十大著名品牌”、“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老商标”等称号。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是一家注册资金为6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但该公司却在网站上自称是“由创始人冼冠生先生创立于1910年的百年老字号企业,是中国月饼界的第一大品牌”。
其实,冠生园于1915年诞生在上海大镜路,由一家小商店变成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最著名的食品品牌之一,也是上海冠生园的前身。抗战期间,为避战乱,创始人冼冠生沿长江西下,开了十多家冠生园商店。全国解放后,经公私合营,各地冠生园分别归属当地政府管理,相互间没有任何资产和经营关系。但根据商标法,这些企业都不能再使用“冠生园”做商标,也不能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冠生园”等字样。“冠生园”商标由上海冠生园注册并使用。
冠生园总经理蓝雪强调:此次冠生园的成功维权,既是对侵权企业敲响警钟,也希望能唤起全社会关注、维护民族品牌的积极性和信心。他指出:凡是靠傍名牌生存的企业不可能走得远。商标,专利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只有坚持走自主创新、自主商标的培育和发展之路,才能赢得市场、赢得未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方面
王诣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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