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流程_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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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审批权限

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文体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市文化局负责审批。

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或其他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申请条件

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

2.演出内容健康;

(五)申请材料

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

4.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上列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提交给我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6.非国家核拔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须持所在地省级文化部

门的核准意见;

7.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须有市民政部门同意;

8.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三个工作日。

(七)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批准相关演出活动;对不批准申请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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