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_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利县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 《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书》(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加盖“农户小额贷款证书”印章),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1、本乡(镇)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

1、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业产业项目贷款;

2、农产品加工、运输、劳务和农村商业零售等贷款;

3、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4、借记卡授信范围内业务。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授信限额

第八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和村两委会成员组成(不得低于5人)。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

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

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张榜公布,并核发《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4、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第十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

1、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5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

1、二年内在信用社的贷款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0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75分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

1、一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5万元以上。

3、基本不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74分以下(含)

第十一条 授信限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优秀”等级最高限额授信20万元,一般控制10至15万元以内,最高限额授信不得超过优秀户的20%;“较好”等级控制在5至10万元以内; “一般”等级控制在5万元以下。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一律以《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为准。在评级授信有效期内,可随时携带户主有效身份证件、《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贷款证》、印章,直接到信用社办理贷款限额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由农户提交借款申请,信用社经办人员审查其身份证、贷款期限、金额等无误后,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登记贷款证,双方签章后交会计审查资料并办理放款。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后发放贷款时,该农户原在信用社已有信用贷款的,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抵、质押贷款除外。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通过转帐方式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贷款证),不得直接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实行按期收回,结息方式采用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包括基本资料和借款资料档案二部分。

(一)基本资料作为年度农户评级授信重要资料专夹保管,内容包括: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2、农户家庭人口基本状况证明书;

3、农户小额贷款档案管理卡

4、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记录。

(二)借款资料必须逐户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农户小额贷款调查报告

3、信用社贷款责任合同书

3、信用社或联社贷款审批表

3、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4、贷后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经济收支和贷款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的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条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催收借款人仍未归还本息,应降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辖内各行政村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贷款发放时的建议权、贷款发放后的协助检查权和贷款到期时的协助催收权。

第七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适当优惠。

第八章 贷款证年度审验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定小组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于每年11月进行审验。对持证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信用社应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

第二十五条 贷款证年度审验步骤:

1、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由各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协助负责收集、整理,统一报信用社。

2、信用社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各信用户当年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贷款是否逾期、是否存在欠息等),逐户进行评审,并在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上填写年度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贷款证的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其《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1、连续3次贷款逾期,且现有逾期贷款已超过6个月尚未归还;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的3、本人持证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审验情况降低信用等级

1、现有贷款已逾期,且长期结欠利息;

2、家庭经济状况下降,偿债能力降低。

第二十七条 贷款证审验后,及时返还农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小额 农户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小额 农户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