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刀剑管理实施办法_龙泉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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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刀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泉刀剑的管理,保护和弘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龙泉宝剑锻造技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泉市范围内刀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泉刀剑,是指具备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健身价值、日用价值的工艺刀剑。
龙泉刀剑分为三类,一类是开刃的传统工艺宝剑,二类是符合管制刀具管理规定的刀具,三类是未开刃的刀剑。
第四条
龙泉刀剑的生产、销售,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公安备案制度。
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和公安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刀具。
销售单位未落实购销实名登记制度,不得销售龙泉刀剑。第五条
公安局、青瓷宝剑产业保护和发展局、市场监管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龙泉刀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龙泉市宝剑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地刀剑行业团体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丢失、被盗。
持有龙泉刀剑的个人,应当妥善保管。
刻制编码的服务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报备,刻制现场应当设置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低于30日。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龙泉刀剑丢失、被盗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邮寄龙泉刀剑的,凭合法生产、销售的有效凭证如实向邮政、托运、物流等寄递企业登记。禁止匿名、谎报品名邮寄龙泉刀剑,一经发现由邮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暂扣,并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寄递开刃的龙泉刀剑,应当在寄递包裹外包装上张贴“龙泉刀剑专用标识”。
第十四条
邮政、托运、物流等寄递企业应当认真核查寄递物品,落实寄递验视、登记报告制度,发现有匿名、谎报品名寄递龙泉刀剑的,应暂停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龙泉刀剑的,应当凭购买合同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对刀剑的一般管理和特别管制
第十六条
开刃的传统工艺宝剑、符合管制刀具相关规定的刀具应当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进行生产、销售,销售展示应在封闭式柜台内。
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刀具。禁止生产非生产、生活需要的大砍刀、大片刀。
法规的宣传活动。对在龙泉刀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龙泉刀剑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龙泉刀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二)不如实记录龙泉刀剑生产、销售流向信息的;
(三)销售龙泉刀剑时,不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销售龙泉刀剑的品名、型号、编号和数量等信息的。
(四)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内销售龙泉刀剑的。
第二十七条
携带龙泉刀剑,未携带购销发票等合法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刀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邮政、托运、物流等寄递企业不落实寄递验视、登记报告制度,致使发生非法寄递龙泉刀剑,由邮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技术标准龙泉刀剑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生产、销售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将没收的龙泉刀剑据为己有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销售龙泉刀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公安备案、工商许可手续,对刀剑成品刻制编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刀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