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酒类流通协会章程_酒类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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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酒类流通协会章程
2005-09-15 15:55保定商务局酒类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保定市酒类流通协会,以下简称“酒类协会”。
第二条 酒类协会是由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厂商驻保办事机构及相关的酒类经营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酒类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为企业服务,维护酒类协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团结酒类行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配合我市酒类行业规范管理。扩大省内酒类产品销售,促进酒类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酒类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保定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保定市民政局。酒类协会的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酒类协会的会址:保定市东风中路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酒类协会的业务范围
1、吸收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及从事酒类营销服务业的办事处,科研单位及个人入会,凝聚本行业的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2、引导酒类商品流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商业道德,正当守法经营,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
3、向企业提供市场、经营、产业政策等信息,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向市场推荐外埠名牌,制止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
4、加强与各地的联系,沟通酒类产销信息、汲取相关经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承办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充分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5、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酒类商品流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为会员提供专业人才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组织会员企业举办有关商品展览会,信息发布会,商业贸易洽谈会及市场考察活动。
7、为会员提供市场营销策划,营销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8、针对当前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可供会员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酒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酒类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成立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当地享有一定声誉的酒类企业的经营者,热心酒类事业的研究人员、编辑、记者,在本行业、相关学科及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从事酒类科研、检测单位的专家、学
者,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酒类事业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酒类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5、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报告、预算、决算;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