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_内蒙古自治区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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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内劳社办字[2009]5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嘎查村 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实施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抄送:各盟市就业服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就业服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嘎查村
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区农村牧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备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民政协理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条件。选聘劳动保障协理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了解自治区有关劳动方面的政策,有计算机操作基础,如果嘎查村团支部书记或大学生现任“村官”符合条件,应作为首选。
第三条行政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申报审核程序。采取公开选聘,组织推荐方式,嘎查村将选聘协理员条件向村民公开,村民自愿报名,嘎查村委会严格按条件初选并公示,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定。协理员聘用名单由旗县(区)劳动就业机构逐级上报。选聘工作在三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行政嘎查村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其名称统一为“XX嘎查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选聘人员其名称统一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双重职能,行政上隶属所在嘎查村委会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
第五条工作补贴及工作经费。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补贴由各级财政进行筹集。用于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设施的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六条统一基础台账。各盟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作基础台账,统一基础台账的格式、内容和指标统计口径,实现嘎查村劳动保障基础数据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统一工作流程。各盟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统一嘎查村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流程,明确管理服务规则,规范办理程序,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统一规章制度。各盟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嘎查村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嘎查村劳动保障工作的运作。
第九条统一服务标准。各盟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嘎查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实行实名制管理。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协理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并逐级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各盟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监督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以目标管理,群众评议,表彰先进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和激励机制。加强嘎查村劳务协理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信息报送、综合服务等业务能力,培训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嘎查村劳务协理员队伍的建立和规范,形成覆盖全区劳动就业工作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