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施行)_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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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铁山港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是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可许证的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北海市区内的海南路、公园路、长青路、三中路、深圳路、富贵路、重庆路、北京路、广东路(茶亭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四川路(海角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北部湾路(上海路口至西藏路口)、贵州路(海角路口至重庆路口)、湖海路(广东路口至湖南路口)、珠海西路至珠海中路、中山路(四川路口至解放路口)、湖南路(北部湾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的主街道沿街铺面,屋仔村小区设置的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为80米以上。
(二)地角街道办事处辖区、高德街道办事处辖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乡结合部设置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为30米以上,自然村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三)北海市市区各类市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零售点,相互间距为30米以上,乡镇各类市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零售点,相互间距为20米以上。
(四)各类在建的大型建筑工地生活区内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第六条 残疾人、烈属、随军家属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的零售点间距的60%,每人每户限办一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设置标准限制:
(一)北海市区内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
(二)乡镇、街道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市区各中、小学校园内及门口周围80米范围内,乡镇各中、小学校园内及门口周围50米范围内;
(二)同时经营有化工、化肥、农药、布匹服装鞋帽、废旧回收、装修装饰材料、烟花炮竹等危险货物品的经营场所;
(三)机动车辆修理店内;
(四)基于安全因素,对正在施工建设而未竣工的房屋及铺面;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予延续。
第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两铺面(或柜台)中心点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标“以上”、“范围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