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零用金使用管理细则_新零用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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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零用金使用管理細則
99.01.07 九十八學年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零用金之申請、使用及管理作業,特依「輔仁大學自行採購實施
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零用金使用管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
則)。
第二條 各一、二級單位需持有零用金者,得填具零用金借支申請單,簽請校長(或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授權代理人)核准後設置之,其額度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但總務處出納組為因應臨櫃業務需求,得持有新台幣貳拾萬元之零用金。零用金僅限零星或緊急小額支出,每筆支付款項以新臺幣伍仟元以下為限且不得化整為零。有關資本支出、列管物品、研究計畫、各項專案補助款、配合款及其他依會計規定不得由零用金支出之項目,應依一般請購(款)程序辦理。零用金應避免逐件零星報銷,宜於支出累計達三分之二或支出憑證取得日期已逾一個月者,始得申請撥補,每次申請金額以原核定額度為限。零用金報銷時,零用金保管人需填寫零用金撥補核銷清單,並附上所有支出憑證,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交會計室審核,經校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准後,由總務處出納組撥補之。非申請零用金單位(保管人),不得以零用金撥補核銷清單辦理核銷。零用金保管人應妥善保管零用金及支出憑證,將支付實情及盤點餘額登記於零用金備查簿,並負行政及賠償責任。零用金保管人異動或離職時,原保管人應繳回零用金,並由新保管人重新申請零用金。各權責單位得不定期查核零用金備查簿與零用金結存情形。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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