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管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_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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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管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为了激励上进,表彰在本校就读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制定本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具体如下:

一、优秀毕业生申请资格

1.在校本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包括提前、延迟毕业生)。

2.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党、团或行政处分。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5.在校期间曾经连续三年荣获“深圳大学奖学金”(提前毕业生需连续两年荣获相关奖项)。

6.如在校期间曾公派交换出国学习的,需有在当地获官方正式奖学金的记录,另有两次荣获深圳大学奖学金记录(学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特殊贡献奖均可)。

7.在校期间曾经两次以上荣获深圳大学奖学金,毕业论文成绩为优秀。

8、在校期间曾经两次以上荣获深圳大学奖学金,曾担任学校或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参考范围以奖学金评定相关规定范围为准)。(上述规定其中1-4条需全部符合,5-8条只需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申请)

二、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和具体程序

1.优秀毕业生人数比例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2.符合评选资格的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书、四年总成绩单),在规定期限内上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议,确定初步名单,报学院审核。

4.学院审核通过名单后向全校公布评优结果第一榜(师生如对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后二天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需明确注明异议理由)。

5.如无异议,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公布第二榜并上报学校,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三、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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