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寿保险_人保内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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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8 劳动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人寿保险现状调查研究
[摘要]: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人寿保险市场也就越大。本文通过分析内蒙古地区人寿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内蒙古人寿现状对策
一、人寿保险的内容以及存在的意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指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从整个社会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它的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以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人寿保险是为千家万户送温暖的高尚事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兼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投资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钟爱。人寿保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人们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准备,今天为明天做准备,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做准备。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我国政府把人寿保险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并大力支持和发展这项事业,同时将人寿保险业对外国开放。人寿保险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稳定器”,人寿保险产品种类很多,保障型的如:意外险、健康险、普通人寿保险:同时也有储蓄型及投资型的,如子女教育人寿保险、养老金等。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组成部分,商业人寿保险承载着相当重要的社会职能,它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使得它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保证经济发展与个人生活的稳定。通过人寿保险积聚的大量资金,可以将社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通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人寿保险业所具有的功能,决定了它与相应的社会经济、人文因素的发展状况关系紧密。
二、内蒙古人寿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人才培养理念不成熟,制约了寿险的进一步发展。这个也是整个保险业的通病,很多一线推销人员学历和知识水平不够,卖保险几乎就是为了拿提成,层层抽提成的管理方法看似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则分配不仅公平,也给人不好的印象,过高的提成也是保险保障资本和收益风险大大增加。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目前自治区各保险经营主体的人才培养多采取从同业或相关行业引进的策略,而对自身培养人才则不够重视。由于各家公司在成立之初便形成了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其员工在一定文化氛围的熏陶下又会养成特定的工作作风,常常出现团队的“离心力”太大,而“向心力”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团队的协作和创新能力,不利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深入贯彻执行。
(二)大部分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不够成熟,违规经营现象仍然存在。自治区各寿险公司尤其是各新公司在经营寿险业务的过程中,大都存在着不注重经营效益,而过分追求保费规模的情况。走规模与效益并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路子才是各寿险公司所应有的正确的价值观。当前自治区寿险市场上的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严重,集中体现在违规批单退费、虚假赔案等方面,各经营主体的依法经营理念尚待提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参与主体都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包括保险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任何不遵守保险游戏规则,触犯法律尊严以身试法的经营主体,不但会遭到整个市场的抛弃,更重要的是会引发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减少保险购买需求,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寿险保险产品险种不够丰富,产品理念不成熟。当前,自治区人寿保险险种不够丰富,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人寿保险以及代理人寿保险三大块。险种不够丰富,无法满足人们对寿险的需要,还亟待开发。自治区寿险业产品同质性问题比较严重,这固然与自治区寿险业发展起步晚,缺乏相关技术支撑和历史经验数据的支持不无关系,但是各经营主体产品战略的不恰当定位与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才是其无法树立品牌优势,开展特色经营的主要原因。尤其对于刚进入市场的新公司而言,其资金实力和网点建设自然无法与大公司相抗衡,如果不加大产品创新力
度,依据市场实际需求开发出特色保险产品而一味地采取产品模仿策略,其做大做强便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实际价值的口号。
(四)人们保险意识淡漠,人们对寿险投保的兴趣不大,自觉购买保险意识不浓。这种意识不强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存钱、养子育女、购买资产是大多数人防范风险的主要方式;二是受传统思想束缚,许多人愿预期吉祥,不愿谈风险;三是人们重当前利益和即时消费,人寿保险一般期限较长,人们一般看不到长远利益和延期消费;四是受市场某些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对保险公司的未来行为表示担忧。
三、针对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为自治区寿险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10条指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寿险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完善我国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这是我国寿险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外寿险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我们可以借鉴自己的文化也要突出。
(二)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占领新的寿险市场份额。寿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应该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开发满足新需求的新险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1)开发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2)多开发一些给付性强的变额寿险险种,如递增型养老保险(3)加强对医疗保险市场的开发。另外,加强人寿保险的服务功能,切实搞好优质服务活动。寿险公司应当大力加强售后服务,寿险公司应当在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态度上下功夫,应当把“服务至上、客户至上”作为公司的服务宗旨,吸引更多的居民投保人寿保险。自治区寿险的服务形象应有一个大的改变,这对于自治区的寿险市场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三)提升产险公司服务水平,尤其是理赔服务水平,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全面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若干意见》中的第6条明确提出,保险业应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随着自治区寿险市场上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多,保险公司的各项服务水平尤其是理赔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但成为投保人甄别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而且直接影响着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改变当前自治区理赔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把理赔服务提升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来把握。一方面,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下大气力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强化对保险企业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管理;加大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使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杜绝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要在监管理念中,引导各经营主体转变“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倾向,督促各公司从完善营销、承保、核保、收费、核赔及理赔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措施,全面提升公司的风险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宣传普及寿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国民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二是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要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建立信用指标考评体系,对保险主体进行综合考评,对其一定时期的市场规范性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对市场上突出的失信问题进行集中重点整治,创建一个以保险经营主体注重自律、行业协会沟通协调、监管机构督促指导、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互信、互助、互利的保险诚信体系,创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内蒙古保监局财险处课题组 来源:《保险研究》。
2.内蒙古自治区寿险业调查报告,2010
3.马鸣,浅谈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问题,[J],2010
4.董克用,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保障卷,[M],201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