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_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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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为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的企业工资调整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专门就工资问题进行的专项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项集体合同。
二、集团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接受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工会加强对下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培训,建立指导员队伍,派人参与或帮助基层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集团及各子分公司、矿厂处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和同级行政副职任副组长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党委和行政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企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真正建立起“党政主导、工会推动、劳资互动”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现常态化、实效化、长效化。
四、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坚持命运相连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遵
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和合法、公开、平等及协商一致的原则,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企业可承受的程度、职工诉求的满足度有机统一起来,科学合理地提出工资增长的目标,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资制度改革,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同步。
五、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
标准和分配形式;⑵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⑶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⑷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及支付办法;⑸职工年休假、法定休假日、婚丧假、病假、探亲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及办法; ⑹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公积金、公益金、按生产要素分红基金的提取比例及分配办法;⑺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⑻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⑼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⑽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六、双方协商事项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⑴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⑵企业上年度劳动生产率、企业收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⑶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⑷国家和当地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整政策;同行业、同类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⑸当地和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⑹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⑺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⑻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为3至9人。协商代表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八、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同级工会推荐,并经职代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协商代表出缺的,按照本规定进行补选或者重新指派。
九、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财务、审计、法律等人员中聘
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点、难点,定期举办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依靠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提供人才储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人数不能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十、协商双方代表全面履行以下职责:⑴拟定协商议题;⑵收
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⑶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⑷参加工资集体协商;⑸及时公布协商结果并接受询问;参加协商争议的处理;⑹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企业方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工作时间。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协商期间工作岗位不变。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十二、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有过激、歧视性行为。
十三、坚持合法有序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㈠企业方有义务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拟定召开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协商主要议题等事项。
㈡职工方有权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协商意向通过工会提出。工会要主动力要约。
㈢接受意向方应当自收到意向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意向方主持。
㈣企业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0日前,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工资总额、利润等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㈤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之日起7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本级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
过,双方首席代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所在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⑵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⑶企业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⑷协商双方授权委托书;⑸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㈨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年。
十四、职工方与企业方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十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十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应当就重新订立或者续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十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⑴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拒绝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⑵损害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或者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⑶
未按规定向职工方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⑷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十八、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⑴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坚持职工代表与党政领导以恳谈会的形式沟通、工会与劳资部门定期对话沟通、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领导日常沟通、工会主席与职工代表沟通。通过对话沟通,取得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认同感;⑵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把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两个维权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民主管理有效载体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开展,发挥两个机制的倍增效力;⑶建立健全履约责任制,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纳入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履约率;⑷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履约、监督、职工参与和评价机制,把职工满意、劳动关系稳定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准;⑸建立报告制度。坚持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表决制度、工资集体合同兑现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通过民主渠道,落实职工的知情权,统一职工的思想,凝聚职工的才能和智慧,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实现互利双赢。
十九、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主要包括:⑴工资集体合同文本;⑵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⑶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意见书》;⑷协商记录及有关资料;⑸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名册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名单;⑺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