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合同_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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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企业方:
名称地址电话首席代表代表姓名
职工方(工会):
名称首席代表代表姓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企业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条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公布。
第四条每年月为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五条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长%。
第六条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第八条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企业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一)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二)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六)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第十三条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二)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市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市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第二十条本协议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企 业(盖章):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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