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出台旅游业宾馆牧家乐管理办法_牧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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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县出台《旅游接待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搞好旅游接待,加强牧家乐、宾馆(饭店)的管理,规范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经营行为,提高牧家乐、宾馆(饭店)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保证牧家乐项目的规范、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甘德县出台《旅游接待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旅游接待,加强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管理,规范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经营行为,提高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保证牧家乐项目的规范、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是指以旅游景区景点和生态牧业观光为依托,以田园风光、牧家生活为特色,以感受自然、体味乡土文化、体验牧区生活为内容,以乡村牧家庭院和家庭旅馆为载体,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旅游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种形式从事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
二、规划和开发建设
第四条
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规划设计应服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提高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在规划设计应以市场为导向,做到可持续发展,突出地方特色,高标准规划设计,保证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和旅游接待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从事旅游接待的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区域的设定及其规划设计必须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旅游局批准。
第七条
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设计,按照建筑规范要求,在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高质量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项目应当具备或创造以下条件: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1.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服务区的规划范围至少应达到0.5平方公里。
2.区域内规划设计的接待住宿能力应达到50张床位以上规模。
3.区域内必须有5户以上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每户最少应有15张床位的接待住宿的能力。
4.区域选址应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在区域内各个交通路口有显著的指示标识和导游图。
5.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和设施。6.区域内必须环境优美,森林植被覆盖率高,地表无明显破坏迹象,树种多样,四季景观富有特色。
7.区域内必须有假山、草地、菜园、河流花卉基地等,能够提供丰富的绿色畜牧副产品,并能够开展各种参与型生态牧业项目、民俗风情表演等休闲项目,牧户家中应该有棋牌、茶室、卡拉OK等基本娱乐设施。
8.区域入口处或游人集中场所设立游客中心,可提供接待、咨询、通讯、投诉、医疗等服务,能够提供各种旅游商品和绿色畜牧副产品。
9.区域内管理机构健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统一处理日常旅游事务。10.区域内设有安全保卫机构,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有数量满足需求的安全保卫人员,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防火及医疗救护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11.区域内环境良好,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区域内公共厕所标牌醒目,数量能满足要求;垃圾站配置合理,垃圾处理程序规范;食品和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二)乡村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牧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2)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3)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4)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5)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6)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7)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三、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项目经营者必须向县旅游局提出正式申请并领取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营业申报表,报县旅游局审批。
第十条
申报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接待的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甘德县乡村旅游接待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营业申报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风景区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应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图纸;
(五)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六)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项目经县旅游局审核和实地踏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县旅游局批准后,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旅游经营者再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县旅游局批准,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理和星级评定
第十二条
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依据江西省旅游局的相关规定,实行星级制,由低到高。依次为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三颗五角星(TS)表示特色三星级。
第十三条
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一星级、二星级由县旅游局评定,报州旅游局备案。三星级和特色三星级由县旅游局审核,报州旅游局评定再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经营户自愿申请牧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获得星级的牧家乐、牧家宾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经县旅游局评定,对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经营户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标志。
第十六条
县旅游局对从事旅游接待的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经营活动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实行服务质量监管,每年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的星级或取消星级标志,并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接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十八条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接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十九条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接待经营应根据各地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二十条
牧家乐、牧家宾馆、宾馆(饭店)旅游接待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从业者,由县旅游局协同有关部门依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降星、摘星、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如有违法行为,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德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