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_增值税退税的账务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重庆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增值税退税的账务处理”。

重庆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

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特制订本行政审批管理内部操作规程。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般增值税退税是为了扶持有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制定的政策。一般增值税退税实行审批制度,其审批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8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45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四)财政部与三线搬迁、文化宣传、监狱劳教、外汇以税还贷等领域相关的具体退税业务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专员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工作中,应恪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工作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复核、计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主办业务处和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同时要严格实施内部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三)科学统筹,提高效率。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廉洁自律。在退税审批的工作中,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要及时请示财政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审批工作程序(一)审核权限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授权各地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重庆市范围内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统一由我办终审办理,其中:中央企业的退税申请由我办直接审批办理;地方企业的退税申请,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行审核,并出具正式初审意见后报我办审批。

重庆市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我办的批准文件,及时办理具体退库手续。2.我办在确认受理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后,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根据具体审批工作需要,将审批时间合理分解到各个审批环节。

(二)申报资料

申报一般增值税退税所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申报人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预退)清算表(附表1)。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笔)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由财政部门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要负责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以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等)并加盖印章。

4.完税凭证原件(用于加盖核销章)及复印件。

(1)申报人应统一使用一般增值税缴款书缴纳税款,并负责提供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我办要对原始税票加盖核销章。

(2)为规范税收缴纳方式,对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原则上不予以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但申报人如有特殊情况,只能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方式缴纳税款的,必须由申报人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分别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申报人使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方式缴纳税款的原因;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等。证明材料应加盖申报人和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在申请退税年度内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原件或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期间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复印件应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6.申报人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印章)。

7.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有关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我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三)申报受理

1.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办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内容真实、完整的申报人,我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将申报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来文日期和经办人等基本情况填列到我办的《20XX年退税来文登记台账》(见附表2)。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以及资料内容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

(四)审核内容

专员办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初审部门的,由初审部门负责),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完整,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政策、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是否准确;初审部门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1.初审意见的审核。重点审核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2.实缴税款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以及税票所反映税款的属性(包括:正常内销货物缴纳税、出口货物缴纳税、查补税款等)。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缴税金的清算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预退)清算表》进行审核。《增值税稽查报告》应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专员办要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进项税额、进项转出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与计算退税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迹象等。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具备退税资格。

6.在以上审核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适用相应政策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并将上述结果填列至我办制订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底稿》(附件3)。

初审人在进行上述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发文为准),并填写《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预退)清算表》(附表1),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审核批复

经退税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退税资料上报办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我办出具退税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预退)清算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等文书印发申报人,我办出具的退税批复文件将同时抄送市级和区县(市)财政、国库部门,并由申报人向有关部门具体办理退税手续,其中:中央企业由我办主管业务处填写《收入退还书》、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我办出具的退税批复文件负责填写《收入退还书》。

(六)档案及管理

1.退税完成后,要将退税结果填列至我办每年度的《20XX年退税统计台帐》(附件4),按行业和日期分户逐笔登记。对已办理的退税资料要妥善保管,在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归集、整理(立卷)、装订、归档(移交办公室保管)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工作底稿、内部发文文笺、《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五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

2.建立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的工作机制。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我办主管业务处应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每半年要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XXXX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的简要分析说明,按退税行业全面反映审批退税的情况。

3.年度终了,对当年度审批增值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4.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利用所掌握的数据和情况,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或管理制度的问题,应深入思考,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改善退税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四、监督和检查

(一)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区县(市)财政和国库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要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违规使用退税资金,以及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等问题。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五、附则

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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