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推荐)_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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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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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7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三章 日常考勤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条 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

一、股长外出1天以内(含1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

二、股、所长外出1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

三、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天的,向分管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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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 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

四、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探望亲属的待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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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八条 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副股长、副所长请休假的,2天以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向分管副局长报批。工商所所长、股长请休假的需向局长报批。

特殊时期的请休假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所有请休假都应通过OA请假程序报批。

第五章 会议考勤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喧哗,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会议签到由主办单位负责,会后交人事监察股备案。第二十二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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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持该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并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不参加会议,视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事监察股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工作性津贴:

一、工作人员一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按50%发给,月平均年终岗奖停发;超过10天或旷工2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和月平均年终岗奖停发。

二、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工作性津贴和月平均年终岗位奖金停发。

三、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当月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的,当月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停发。

第二十六条 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请病假超过2个月、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旷工4-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14天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旷工合计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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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辞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屡教不改的,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未能按本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虚假考勤记录、被主管领导发现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新考勤办法制定后,湛赤【2014】19号文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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